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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视角,谈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点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7-13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视角,谈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点


一、什么叫认罪认罚从宽?

1.所谓的认罪,有两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是指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说的是真话。

第二个意思是指当事人对检察官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如何理解呢?

对于这个问题,结合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认罪认罚内容”就容易理解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的格式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二、权利知悉。

三、认罪认罚内容,细分为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认定的罪名、适用的刑罚、适用的程序。

四、自愿签署声明。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认罪认罚内容”中的检察官认定的事实,就是检察官对主要案情的总结,所谓的认罪就是当事人必须承认这段内容是真实的,并且在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过这段内容。

对于这个问题,要注意两点:

第一,承认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这段内容就可以了,对于这段内容以外的事实,可以不认。也就是说,这段内容以外的内容,当事人没有说到,或者说的不是真话,不影响认罪。

例如,检察官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认定当事人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到1000万,但没有在具结书中说到当事人违法所得问题,当事人承认自己虚开了1000万就可以了,对于通过从事虚开行为赚了多少钱这个问题,检察官认为赚了100万,当事人提出只赚了10万,或者提出没有赚到钱的,不影响认罪。

第二,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提出辩解,不影响认罪。也就是说,当事人承认这起事实,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认为构成一种更轻的罪名的,不影响认罪。

例如,当事人承认自己开具了1000万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官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行为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影响认罪。或者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行为仅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影响认罪。

需要指出来的是,“认罪认罚内容”的第二点就是适用的罪名,这意味着虽然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另一条更轻的罪名,但必须接受检察官的意见。这个道理类似于自首。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即成立自首,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性质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但属于另一条更轻的罪名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2.所谓的认罚是指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认罪认罚内容”中的第三部分内容,即接受检察官适用的刑罚,通常体现为同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提起公诉的,同意检察官提出的刑期是多少,罚金是多少,要不要适用缓刑的决定。


3.所谓的从宽也有两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是指实体从宽,即如果没有认罪认罚的,一旦罪名成立,判处的刑罚会更重。

第二个意思是程序从简,即司法机关将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原本要三个月才能出判决书,现在可能十几天就出判决书了。

需要提出来的是,从宽除了包括程序更加快,刑罚更加轻缓之外,还包括增加了适用非监禁刑的机会,即认罪认罚的,可能增加取保候审的机率。


4.为什么认罪认罚了,可以从宽?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个理由,认罪认罚后,预防刑减少了。

刑罚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责任刑、预防刑。责任刑是为了惩罚当事人,要当事人为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不利的后果。预防刑是为了教育当事人,要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不要再干这种事了。

认罪认罚了,从法理上说,意味着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预防刑就可以大幅度减少了,把预防刑降下来,不就是从宽了吗?

第二个理由,利益交换。

认罪认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就简化,诉讼成本就节约下来了,国家不用招那么多公务员了,不用花那多钱了,司法机关从中受益了,从等价交换的角度看,理所当然要在刑罚上体现出来。

对于从宽,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点,认罪认罚了,是可以从宽,不是必须从宽。例如,一个当事人在“三打两建”、“扫黑除非”中被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那怕认罪认罚了,可能也不会从宽。或者,一个当事人虚开的税款达到几千万,没有被一分钱税款的,那怕认罪认罚了,可能也不会从宽。

第二点,认罪认罚了,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例如,一个当事人虚开税款达到250万,没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他认罪认罚了,估计是十年有期徒刑,不认罪认罚,估计也是十年有期徒刑。因为“认罪认罚”情节,无法突破十年有期徒刑这个界限。


二、对于认罪认罚,当事人需要注意什么?

1.认罪认罚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当事人的义务。

也就是说,是否认罪认罚,由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自己决定。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认罪认罚,就从重处罚,更不能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认罪认罚从宽,不认罪认罚依法。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要求认罪认罚适用达到80%以上,一些检察官基于业绩考核的压力,会变相恐吓当事人,逼迫当事人认罪,这是赤裸裸的违法。不过现在,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了,这种现象很少了。


2.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形同虚设。

在认罪认罚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当事人可以要求值班律师提供帮助,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值班律师也要在场见证。

可是实际情况是,值班律师根本就没有阅过卷,也没有事先会见过当事人,更没有事先与检察官沟通过定罪量刑问题,这导致在认罪认罚的时候,大多数值班律师都不会提出有价值的观点,纯粹就是一只花瓶,这还是比较理想的。

很多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的时候,根本就不是站在当事人这一边,而是站在检察官这一边,无论定罪是否正确,也无论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一个劲儿的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赶快签名,充当的是一个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3.认罪认罚是一个协商的过程,不是单纯的告知结果。

司法实务中,很多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先自行确定刑罚后,然后去看守所提审,直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第三种选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有效,能否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关键的地方,就体现在协商过程中。

因为这个制度强调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果当事人是违心认罪,到了审判阶段,就可能发生意外,或者出现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情况,如果法院经过调查,认可了辩方的意见,就会出现量刑建议书被调整的情况,甚至一审判决出来后,当事人还会上诉。


4.公安机关的承诺不可信。

在侦查阶段,办案民警为了减少侦查阻力,往往会主动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到了法院阶段,可以从宽处理。有的办案民警为了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还会为当事人画大饼,许诺如果认罪认罚了,就可以取保侯审,或者到了法院阶段会适用缓刑。这种许诺不能相信,因为能不能适用缓刑,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5.从宽是以放弃辩护权为前提。

一旦认罪认罚了,当事人就不能做无罪辩解了,也不能对检察官建议的刑期提出异议了,庭审的节奏也明显加速了,庭审的重点也不再是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没有问题,罪责刑是否相适应了,而是审查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是否合法了。一旦认罪认罚了,庭审就没有辩论环节了,没有法庭调查环节了,只剩下一个最后陈述环节,十几分钟就可以了。

认罪认罚后,审判环节就是一个形式,一旦在认罪认罚阶段,没有争取到合法的权益,在审判阶段估计也不大可能争取到。也就是说一旦认罪认罚,还想判决无罪,简直难如登天。


三、要不要认罪认罚?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的刑期也合情合理,当事人肯定要主动认罪认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不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

1.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不认。不是所有逮捕的当事人都是罪名成立的,或者说不是所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当事人都是罪名成立的,但是无论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绝大多数的检察官都希望当事人认罪认罚,因为现在捕诉合一了,跟当事人做认罪认罚的检察官就是当初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很多检察官会主动认错,认为当初自己捕错了,只要当事人认罪罚了,就有可能通过第二个错误掩盖住第一个错误。

2.认为自己构成一个更轻的罪名,不认。这主要体现在,检察官提出当事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当事人觉得自己的罪名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是逃避缴纳税款罪,前者最高可以达到无期,后者最高才是七年或五年,刑期差距极大。

3.认为检察院漏了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不认。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认为自己是从犯,但检察官认为属于主犯。当事人认为自己是自首,但检察官认为只是坦白。当事人觉得自己的虚开数额没有那么大,但检察官认为这个数额没有问题。当事人提出自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核实中,能不能再等等,核实立功情节再认罪认罚,但检察官认为时间来不及了,先送法院再说。

4.认为检察院建议的刑罚过重,不认。很多时候,检察官也是估算一下,就给出了量刑建议,其实有没有从宽,从宽了多少,检察官自己也不是很清楚,我曾经过见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事人,具有自首、从犯两大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检察官只是建议从轻,而不是减轻处罚,这让我大吃一惊,关键当事人最终还是签名同意了。


四、如何谈到一个合理的刑罚

第一步,排除对当事人不利的从重情节。

例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当事人虚开的税款金额为400万,但部分数额是否有真实交易,或者是否抵扣了,或者当事人是否知情,存在一定争议的,可以争取将这部分数额剔除出去,将数额降下来。

例如,当事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其是主犯,这时候也可以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将其认定为从犯。能否认定为从犯,关键就两个:第一个是不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来介绍他人虚开的,第二个是有没有从中获取提成,提成比例是多少,是一次提取还是每次开票时都要提取。

第二步,核实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

例如,当事人是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按照电话要求,到了办案民警指定的场所,如实供述了办案民警讯问的主要内容的,构成自首,但这种自首方式,比较隐蔽,办案民警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自首,就不会在《到案经过》中明确表示当事人是自首。检察官没有仔细阅卷,或者不是针对性找当事人核实的话,也未必会注意到当事人是自首。

例如,当事人到案后,交待了其找张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办案民警并没有掌握张三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就带领办案民警到张三住所,当场辨认张三,协助办案民警抓捕了张三,这就是立功。但这种立功方式也是比较隐蔽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未必知道这是立功。

第三步,创造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

到案之后,当事人可以创造的有利情节,通常如下:

第一个是补缴税款,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存在这三个情节的,检察官通常都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当事人一个幅度比较大的量刑减让。同时,能不能适用缓刑,这三个情节也是极其关键。

第二个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例如向办案民警检举其他人员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旦核实,就构成立功。笔者还曾经见过一个当事人,到案之后,写信给同案犯家属,让家属转交给同案犯,劝说同案犯自首,同案犯同意了,检察官也认为其构成立功。

第四步,充分利用量刑指导意见,争取一个比较大的从宽幅度。

例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属于从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50%以下,究竟是减少多少,就需要与检察官协商了。

例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属于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究竟减少多少,也需要与检察官协商。


五、有没有机会推翻量刑建议书,或者说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还有机关在审判阶段适用缓刑吗

根据笔者的经历,还是有机会的,但机会不大。

如果希望在审判阶段,让法官调整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只是一个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法官通常通常都不会同意调整的,因为你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了。

一般情况下,促使法官调整量刑建议的思路有这么几个:

第一个,在审判阶段证明检察官大意了,主要为有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考虑到。例如当事人是自首,检察官没有意识到当事人是自首,如果法官认可了,自然而然的就会调整量刑建议。

第二个,在审判阶段证明检察官犯错了,主要为检察官认定事实错误了,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了。例如检察官认定虚开的税款金额为200万,但实际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只是120万,减少了80万,法官认可辩方意见的,自然会调整量刑建议。

例如当事人行为实际上涉嫌的罪名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检察官认为是虚开增值税种专用发票罪,法官认可辩方意见的话,也会调整量刑建议。

第三个,在审判阶段创造新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主要为退出违法所得,补缴税款,预缴罚金,检举揭发。

第四个,可以考虑在审判阶段申请进行企业合规整改。以前,只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会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现在,在审判阶段,也可以进行企业合规整改了。如果法院同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的话,通常都会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的。

六、认罪认罚后还可做无罪辩护吗

一般来说,认罪认罚之后,当事人不能做无罪了,因为一旦做无罪辩护,检察官就会认为当事人反悔了,会撤销量刑建议书,然后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但是,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可以由律师做无罪辩护,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权独立于当事人,即当事人认罪的,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不认罪的,律师也可以做罪轻辩护。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名,只能证明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见证作用,不代表律师认可检察官提出来的量刑建议。


七、可不可以反悔,可不可以上诉

认罪认罚后,也是可以上诉的,因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因为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就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但是认罪认罚后,上诉的风险很大。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仅是以一审判处的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官会认为当事人反悔了,会提起抗诉,这时候,极其可能撤销一审判决,然后判处当事人一个更重的刑罚。

因此,对于上诉,一定要慎重。要么不上诉,要么有正当的理由才上诉。

那么,什么情况下上诉才是正当的呢?

第一种情况,一审判决调整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当事人一个比较重的刑罚了。

第二种情况,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例如一审判决出来后,才核实当事人具有立功情节的,或者一审判决出来后,决定补缴税款的。

第三种情况,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或者认罪认罚程序违法。例如开庭的时候,剥夺了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或者部分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法院没有将审理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或者当事人不是自愿认罪认罚的,而是被迫认罪认罚的等等。

第四种情况,检察官建议判处的罚金没有明确的数额,一审判决顶格判处罚金的。

第五种情况,一审判决遗漏了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例如一审判决没有意识到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或者没有意识到当事人具有立功情节的。

在司法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已不构成犯罪,但没有信心在一审判决得到无罪判决的,就有可能违心认罪认罚,以早点出来。判决出来后,就可能想要上诉,这时候,如果无法证明存上述几种情形之一,就要小心了。如果实在不甘心,可以考虑在上诉期过了之后,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话,检察官不会抗诉的,但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会像二审那样,无条件受理,而是要经过审查,认为确有一定理据的,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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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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