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进口印度仿制药在国内销售,是否构成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8-01

2018年,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的播出,大家对于“进口印度有效仿制药”这一行为开始有了关注。不过剧中“程勇”的行为并非个例,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便是以这种方式谋生。电影上映之后引发了强烈反响,国家有关部门也关注到了这一情况,随后在2019年、2022年分别对《药品管理法》、《药品犯罪司法解释》进行修改,那么,在当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下,进口印度有效仿制药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一、此类行为一般不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依照旧的《药品管理法》,对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以“假药”论处。“印度有效仿制药”便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因此以往此类案件定性的罪名是“销售假药罪”。如《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当初便是被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起诉至法院。

但是随着《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等以“假药”论处的规定被删除,此类药品不再当然认定为“假药”,此行为便失去了“销售假药罪”的定性依据。

但是我们为什么说“一般”不以此罪名定罪?这是因为,虽然《药品管理法》删除了“以假药论”的相关规定,但如果行为人从印度进口的药品属于“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这四种情形,依然属于“假药”。

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行为虽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是有关部门认为,此类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售卖的仿制药确实可以相对应治疗疾病,如果对此类行为不加以管制,任何仿制药都可以未经批准随意进入我国境内供人购买、服用,对我国的药品管理秩序,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都将造成巨大冲击。

于是对于新《药品管理法》出台之后的“进口印度仿制药行为”,情节严重的,办案机关以2014年《药品犯罪司法解释》为依据,以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为由,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169-001号——侯某某、闫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该案侯某某等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用于治疗丙肝等疾病的“吉三代”等印度仿制药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闫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于2019年以非法经营罪将上述三人诉至法院。

但是2022年两高修改《药品管理司法解释》,删除了“无证经营药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此后该行为也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以当前法律,进口印度仿制药应认定为一种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一罪名,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明确为一种妨害药品管理行为。

但是,并非只要进口仿制药,就构成该罪。

构成该罪名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需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2022年司法解释对该标准做出了细分,结合实际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此类仿制药主要可能触犯的条文规定是“(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即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这两项。

此时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涉案药品是否属于上述情形,若均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只能说行为人进口仿制药的行为属于妨害药品管理,可以相关行政规定予以处理,但不能以犯罪进行追诉。

由于印度对于仿制药管理较为宽松,很多仿制药可以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合法上市,因此,若相关药品确有疗效、消费者服用后未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提供相关药品在境外也以合法上市,则其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如前文提到的侯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该案虽然在2019年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诉至法院,但法院一直未作出判决,直至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公诉机关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药品对于治疗丙肝疾病确有疗效,并未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故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而且,因法律变更,涉案行为亦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侯某某、闫某、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此外22年《药品犯罪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种情形,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因此,综合上述文件,对于进口仿制药的行为定性,应做如下区分:

1.对于未经批准进口确有疗效的药品的行为,若患者服用后身体健康未出现损害后果,且相关药品在境外合法上市的,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2.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自救、互助而销售境外未合法上市仿制药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度仿制药,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标准,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四、进口药品数额较大还可能涉嫌走私犯罪。

一般来讲,相关仿制药无法正常通过海关进入到国内。那么行为人一般会采取绕关走私夹带、邮寄等方式将药品违法进口到国内,根据刑法规定,若相关药品数量、金额较大,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如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3)赣71刑初8号判决,该案晁某某、张某某从孟加拉国购入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抗癌药等药品,以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方式将药品通过国际邮递渠道走私入境,经海关核算,晁某某、张某某走私药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法院最终对晁某某、张某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对于进口印度有效仿制药在国内销售的行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而是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但如果相关药品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标准,则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无罪辩护。

阅读量:23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卢捷培
卢捷培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056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传销改非信,上诉成功,大幅改判
无罪不起诉(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补充法律意见书
刑事涉案财产执行异议,如何通过复议成功撤销执行裁定
F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释疑: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收取增值税专业发票吗?为什么?
成功案例|集资诈骗涉案财产执行异议,通过复议成功撤销原裁定
无罪不起诉(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律意见书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实务文书|检材来源不明,依据口供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关于周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之一审无罪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