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口含烟(尼古丁袋)我国是按三种方式监管,不一定是非法经营!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04

近期笔者关注到,市面上出现了一种比较流行的类烟产品——口含烟,也称尼古丁(口含)袋,在此之前,笔者也遇到某省烟草局相关人员来咨询口含烟在国内的监管问题。不可否认,口含烟目前在我国确实处于监管空白(没有明确的相关文件对此规定),而最近我发现有观点认为,口含烟可纳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予以监管,进而可能会面临非法经营问题。

对此,我并不认可。关于口含烟的性质界定问题,其实国家烟草局于2024年4月24日在其官网上就已作出明确回复:“口含烟,除依照烟草制品或注册药品管理以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中雾化物的规定管理。对于该回复,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口含烟并不属于电子烟,不可能等同于电子烟按电子烟的性质监管。之所以不能等同于电子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口含烟的工作原理与电子烟不同,电子烟是通过加热雾化后产生气溶胶的电子装置,而口含烟是通过口腔内壁吸收。其次,在申请电子烟专卖许可证时,口含烟是被排除在外的。

第二,口含烟会根据成分、用途分类监管,由此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首先,如果口含烟已经被作为注册药品管理,说明已属于药品,具备了药用用途,无论其成分是什么,都不可能再将其作为烟草制品或者是参照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管理,这也就不难理解有些国家地区将口含烟在药店出售,被用作是戒烟产品;

其次,在其没有作为注册药品管理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口含烟的成分。一般来说,口含烟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也就是烟碱,而烟碱中大部分是合成烟碱,而非提取烟碱。那作为含有烟碱成分的口含烟则是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的雾化物管理。在这里,可能有人有疑问,既然含有烟碱,完全可以按《电子烟管理办法》中有关烟碱的规定管理,为什么又是按照雾化物管理呢,这里的雾化物又是哪些物质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不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中有关烟碱的规定管理,可能是由于目前的口含烟产品中的烟碱的成分主要是合成烟碱,而电子烟用烟碱只能是烟草提取烟碱,无法囊括到是合成烟碱的口含烟产品。因此,这里的雾化物应当是以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为准,囊括了烟碱、雾化剂和雾化物添加剂三种物质,据此,只要是含有以上成分的口含烟均可纳入雾化物管理,使得口含烟产品能够更大范围纳入到雾化物之中。

除了主要是以烟碱为成分的口含烟之外,其实还有的是以传统的烟草为成分,亦即含有烟叶、烟丝、烟梗、烟末等物质,这些物质其实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因此,理应会按照传统烟草制品管理。比如国家标准GB/T 18771.2-2015烟草术语第2部分:烟草制品与烟草加工,就已经将口含烟纳入是无烟气烟草制品的范围予以管理,并注明含烟,成品形式为松散或独立小袋装细小烟草颗粒或烟草细丝。

因此,口含烟会因成分、用途的不同分别会以烟草制品、药品、雾化物三种方式予以管理,而不会也不能统一按照烟草制品管理

第三,在口含烟分别以烟草制品、药品、雾化物管理时,只有是烟草制品时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如果口含烟已经是被用作注册药品管理,就不会产生非法经营的问题;如果是作为雾化物管理,口含烟的本质是制烟原料或者是电子烟用原料,并不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即使是参照《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雾化物的规定管理,也就是需持证经营,那也只是为了烟草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能以《电子烟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为依据,将无证经营的行为认定是具有刑事非法性。

阅读量:64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