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经常跑运输的货车司机可能知道不能无证运输香烟成品,但不一定都知道运输烟叶、烟丝等半成品也需要许可证,无证运输烟叶、烟丝等(半成品)烟草专卖品一旦被查获,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那么,当货车司机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怎么办呢?
案例引出
2020年9月15日,何某伙同他人以投资入股的包运方式帮助他人运输烟叶,随后便在网上发布货运需求信息。林某在某“货车邦”平台看到货运需求信息后联系了何某,何某告知林某,不是运输干辣椒等干货,而是运输烟叶、烟丝等货物。林某得知实际情况后并未拒绝,而是在运费上讨价还价,最终双方达成合意,林某在何某的安排下装货并实施运输。
2020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林某在运输烟叶和烟丝过程中被查获。经称量,林某无证运输的初烤烟叶6115公斤、初烤烟丝4000公斤;经检验6115公斤烟叶为级外烟叶100%、4000公斤烟丝为烟丝;经鉴定初烤烟叶价值44150元、初烤烟丝价值246240元,合计价值290390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
一、运输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需要有证经营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二十二条规定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案例中的何某、林某均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无证运输烟叶、烟丝不一定构成犯罪
《烟草专卖法》仅对无证承运烟草专卖品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情节严重等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是无证承运烟叶、烟丝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前述规定可知,只有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并未将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即便明知承运的货物是烟丝、烟叶,也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只有明知他人在实施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等行为,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才能以共犯的形式追究无证承运人的刑事责任
《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解释》未将无证承运烟叶、烟丝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共犯规定依旧能够将无证承运人“绳之以法”。
笔者认为,案例中的何某、林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烟叶、烟丝运输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在无证经营。倘若何某、林某在承运前不知道其运输的货物真实情况,主观上以为自己在运输“干辣椒”,实际上运输的是“烟叶、烟丝”,因为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主客观不一致,无法客观归罪,则何某、林某不构成犯罪。
如果何某、林某主观上知道需要运输的是烟草、烟叶,也知道不能无证运输,但发运人自称系有证经营,并拿出虚假的许可证予以证明,让何某、林某误以为发运人不是非法经营,则何某、林某主观上不明知发运人在实施犯罪,也无法以共犯规定追究何某、林某的刑事责任。
只有查明何某、林某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运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且为了逃避监管部门的追查,采取伪装、躲避、隐藏等非常规手段运输烟草制品,则能够推定承运人具有主观明知的犯意。案例中,何某在发布货物运输需求时称需要运输“干辣椒”,但在与承运人沟通时却称实际运输的货物为“烟叶、烟草”,该做法有违常理,一般会被办案人员推定为“明知故犯”。实践中,还有些办案人员从承运的费用、联络的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因素推定承运人是否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活动。
四、无证运输烟叶、烟丝涉嫌非法经营罪如何有效辩护
首先,查看承运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发运人在实施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前文所述,如果承运人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故意,就不应定罪处罚。
其次,查看承运人参与承运的烟叶、烟丝价值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入罪标准是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如果承运的烟叶、烟丝等货物的价值经过评估后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则不应定罪处罚。
再次,查看承运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承运的烟叶、烟丝价值刚好达到入罪标准,但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则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给予不起诉决定。
最后,查看承运人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承运人在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中,如果仅仅提供运输烟叶、烟丝等帮助行为,虽然以共犯理论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作用、地位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
无证运输烟叶、烟丝的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关键并不是行为人是否知道其在无证运输烟叶、烟草,而是查看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运输烟草、烟叶是在帮助他人实施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遇到类似案件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错误定性。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