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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棺上街,有罪乎?》(一)——贾慧平律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01

《抬棺上街,有罪乎?》(一)——贾慧平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抬棺上街,有罪乎?

海瑞抬棺上疏原文:

户部云南清吏司主事臣海瑞谨奏;为直言天下第一事,以正君道、明臣职,求万世治安事:君者,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惟其为天下臣民万物之主,责任至重。凡民生利病,一有所不宜,将有所不称其任。是故事君之道宜无不备,而以其责寄臣工,使之尽言焉。臣工尽言,而君道斯称矣。昔之务为容悦,阿谀曲从,致使灾祸隔绝、主上不闻者,无足言矣。

过为计者则又曰:“君子危明主,忧治世。”夫世则治矣,以不治忧之;主则明矣,以不明危之:无乃使之反求眩瞀,莫知趋舍矣乎!非通论也。  

臣受国厚恩矣,请执有犯无隐之义,美曰美,不一毫虚美;过曰过,不一毫讳过。不为悦谀,不暇过计,谨披沥肝胆为陛下言之。  

汉贾谊陈政事于文帝曰:“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夫文帝,汉贤君也,贾谊非苛责备也。文帝性颇仁柔,慈恕恭俭,虽有爱民之美,优游退逊、尚多怠废之政。不究其弊所不免,概以安且治当之,愚也。不究其才所不能,概以政之安且治颂之,谀也。  

陛下自视,于汉文帝何如?陛下天资英断,睿识绝人,可为尧、舜,可为禹、汤、文、武,下之如汉宣之厉精,光武之大度,唐太宗之英武无敌,宪宗之志平僭乱,宋仁宗之仁恕,举一节可取者,陛下优为之。即位初年,铲除积弊,焕然与天下更始。举其大概:箴敬一以养心,定冠履以定分,除圣贤土木之象,夺宦官内外之权,元世祖毁不与祀,祀孔子推及所生。天下忻忻,以大有作为仰之。识者谓辅相得人,太平指日可期,非虚语也,高汉文帝远甚。然文帝能充其仁恕之性,节用爱人,吕祖谦称其能尽人之才力,诚是也。一时天下虽未可尽以治安予之,然贯朽粟陈,民物康阜,三代后称贤君焉。 

陛下则锐精未久,妄念牵之而去矣。反刚明而错用之,谓长生可得,而一意玄修。富有四海不曰民之脂膏在是也,而侈兴土木。二十余年不视朝,纲纪驰矣。数行推广事例,名爵滥矣。二王不相见,人以为薄于父子。以猜疑诽谤戮辱臣下,人以为薄于君臣。乐西苑而不返宫,人以为薄于夫妇。天下吏贪将弱,民不聊生,水旱靡时,盗贼滋炽。自陛下登极初年亦有这,而未甚也。今赋役增常,万方则效。陛下破产礼佛日甚,室如县罄,十余年来极矣。天下因即陛下 改元之号而臆之曰:“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  

迩者,严嵩罢相,世蕃极刑,差快人意一时称清时焉。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之严嵩未相之先而已,非大清明世界也。不及汉文帝远甚。天下之人不直陛下久矣,内外臣工之所知也。知之,不可谓愚。《诗》去:“衰职有阙,惟仲山甫补之。”今日所赖以弼棐匡救,格非而归之正,诸臣责也。夫圣人岂绝无过举哉?古者设官,亮采惠畴足矣,不必责之以谏。保氏掌谏王恶,不必设也。木绳金砺,圣贤不必言之也,乃修斋建醮,相率进香,天桃天药,相率表贺。建兴宫室,工部极力经营;取香觅宝,户部差求四出。陛下误举,诸臣误顺,无一人为陛下正言焉。都俞吁咈之风,陈善闭邪之义,邈无闻矣;谀之甚也。然愧心馁气,退有后言,以从陛下;昧没本心,以歌颂陛下,欺君之罪何如?  

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人未有不顾其家者。内外臣工有官守、有言责,皆所以奠陛下之家而磐石之也。一意玄修,是陛下心之惑也。过于苛断,是陛下情之伪也。而谓陛下不顾其家,人情乎?诸臣顾身家以保一官,多以欺败,以赃败,不事事败,有不足以当陛下之心者。其不然者,君心臣心偶不相值也,遂谓陛下为贱薄臣工。诸臣正心之学微,所言或不免己私,或失详审,诚如胡寅扰乱政事之说,有不足以当陛下之心者。其不然者,君意臣意偶不相值也,遂谓陛下为是己拒谏。执陛下一二事不当之形迹,亿陛下千百事之尽然,陷陛下误终不复,诸臣欺君之罪大矣。《记》曰:“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今日之谓也。

为身家心与惧心合,臣职不明,臣以一二事形迹既为诸臣解之矣。求长生心与惑心合,有辞于臣,君道不正,臣请再为陛下开之。  

陛下之误多矣,大端在修醮。修醮所以求长生也。自古圣贤止说修身立命,止说顺受其正。盖天地赋予于人而为性命者,此尽之矣。尧、舜、禹、汤、文、武之君,圣之盛也,未能久世不终。下之,亦未见方外士自汉、唐、宋存至今日。使陛下得以访其术者陶仲文,陛下以师呼之,仲文则既死矣。仲文尚不能长生,而陛下独何求之?至谓天赐仙桃药丸,怪妄尤甚。伏羲氏王天下,龙马出河,因则其文以画八卦。禹治水时,神龟负文而列其背,因而第之,以成必畴。河图洛书实有此瑞物,以泄万古不传之秘。天不爱道而显之圣人,借圣人以开示天下,犹之日月星辰之布列,而历数成焉,非虚妄也。宋真宗获天书于乾佑山,孙奭谏曰:“天何言哉?岂有书也?”桃必采而后得,药由人工捣以成者也。兹无因而至,桃药是有足而行耶?天赐之者,有手执而付之耶?陛下玄修多年矣,一无所得。至今日,左右奸人逆陛下玄修妄念,区区桃药之长生,理之所无,而玄修之无益可知矣。  

陛下又将谓悬刑赏以督率臣下,分理有人,天下无不可治,而玄修无害矣乎?夫人幼而学,既无致君泽民异事之学,壮而行,亦无致君泽民殊用之心。《太甲》曰:“有言逆于汝志,必求诸道,有言逊于汝志,必求诸非道。”言顺者之未必为道也。即近事观:严嵩有一不顺陛下者乎?昔为贪窃,今为逆本。梁材守道守官,陛下以为逆者也,历任有声,官户部者以有守称之。虽近日严嵩抄没、百官有惕心焉,无用于积贿求迁,稍自洗涤。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严嵩未相之前而已。诸臣宁为严嵩之顺,不为梁材之执。今甚者贪求,未甚者挨日。见称于人者,亦廊庙山林交战热中,鹘突依违,苟举故事。洁己格物,任天下重,使社稷灵长终必赖之者,未见其人焉。得非有所牵制其心,未能纯然精白使然乎?陛下欲诸臣惟予行而莫违也,而责之以效忠;付之以翼为明听也,又欲其顺乎玄修土木之娱:是股肱耳目不为腹心卫也,而自为视听持行之用。有臣如仪、衍焉,可以成“得志与民由之”之业,无是理也。

  陛下诚知玄修无益,臣之改行,民之效尤,天下之安与不安、治与不治由之,翻然悟悔,日视正朝,与宰辅、九卿、侍从、言官讲求天下利害,洗数十年君道之误,置其身于尧、舜、禹、汤、文、武之上,使其臣亦得洗数十年阿君之耻,置其身于皋陶、伊、傅之列,相为后先,明良喜起,都俞吁咈。内之宦官宫妾,外之光禄寺厨役,锦衣卫恩荫,诸衙门带俸,举凡无事而官者亦多矣。上之内仓内库,下之户、工部,光禄寺诸厂,段绢、粮料、珠定、器用、木材诸物,多而积于无用,用之非所宜用,亦多矣。诸臣必有为陛下言者。诸臣言之,陛下行之,此则在陛下一节省间而已。京师之一金,田野之百金也。一节省而国有余用,民有盖藏,不知其几也。而陛下何不为之?

  官有职掌,先年职守之正、职守之全而未行之。今日职守之废、职守之苟且因循,不认真、不尽法而自以为是。敦本行以端士习,止上纳以清仕途,久任吏将以责成功,练选军士以免召募,驱缁黄游食以归四民,责府州县兼举富教使成礼俗,复屯盐本色以裕边储,均田赋丁差以苏困敝,举天下官之侵渔,将之怯懦,吏之为奸,刑之无少姑息焉。必世之仁,博厚高明悠远之业,诸臣必有陛下言者。诸臣言之,陛下行之,此则在陛下一振作间而已。一振作而诸废具举,百弊铲绝,唐、虞三代之治粲然复兴矣,而陛下何不行之?

  节省之,振作之,又非有所劳于陛下也。九卿总其纲,百职分其任,抚按科道纠举肃清之于其间,陛下持大纲、稽治要而责成焉。劳于求贤,逸于任用如天运于上,而四时六气各得其序,恭己无为之道也。天地万物为一体,固有之性也。民物熙洽,熏为太和,而陛下性分中自有真乐矣。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与天地参。道与天通,命由我立,而陛下性分中自有真寿矣。此理之所有者,可旋至而立有效者也。若夫服食不终之药,遥望轻举,理之所无者也。理之所无,而切切然散爵禄,竦精神,玄修求之,悬思凿想,系风捕影,终其身如斯而已矣,求之其可得乎?

  夫君道不正,臣职不明,此天下第一事也。于此不言,更复何言?大臣持禄而外为谀,小臣畏罪而面为顺,陛下有不得知而改之行之者,臣每恨焉。是以昧死竭忠,惓惓为陛下言之。一反情易向之间,而天下之治与不治,民物之安与不安决焉,伏惟陛下留神,宗社幸甚,天下幸甚。臣不胜战栗恐惧之至,为此具本亲赍,谨具奏闻。”

  

棺材者,凶器也。中国传统视之为不吉利。然自古以来的忠臣义士,不乏抬棺者。三国时期曹魏勇冠三军的大将庞德,敢于抬棺上阵,欲与关云长一决雌雄;明代著名清官海瑞,敢于抬棺上谏,面折庭争,批龙麟,针砭时弊,“嘉靖嘉靖,家家干净”;清代著名将相左宗棠,“万里出征,抬棺死战”;朱镕基总理喊出了“抬棺上阵”治理腐败,“反腐败要先打老虎后打狼,对老虎绝不能姑息养奸,准备好一百口棺材,也有我的一口,无非是个同归于尽,却换来国家的长久稳定发展和老百姓对我们事业的信心。”

由此可见,敢于抬棺者,一般均有忠义之心,肝胆之义,毅然决然,“虽千万人,吾往矣”,然,抬棺上街,有罪乎?

一、案发情况。

2017年1月1日上午8时许,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关帝庙广场。

一位年满66周岁的男性被告人刘骆驼,用架子车拉着写着“黑恶势力保护伞,公安为利颠倒黑白,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商水县胡吉镇北陈村张够捐献”字样的空棺材,空棺材上用棍支着三个锦旗。

第一面锦旗上写着“贺某某县公安局,公安贺某某彭某某被评为颠倒是非陷害五保户被拘先进工作奖,商水县胡吉北陈村张够刘改清刘骆驼孔爱梅”。

第二面锦旗“贺某某县公安局法医马某某焦某某荣获伪造伤情诬陷老百姓入狱高手称号,商水县胡吉北陈村张够刘改清刘骆驼孔爱梅”。

第三面锦旗“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某某王某某炮制假伤荣获黑恶势力最佳帮手奖,商水县胡吉北陈村张够刘改清刘骆驼孔爱梅”。

年满77周岁的另一名女性被告人张够手持一张写满“求真相——71岁五保户刘改清劝架被打以后,被刑事拘留38天(2016年11月15日22时至2016年12月23日20时);商水、周口的鉴定结果和北京国内权威专家审查意见为何正好相反?孔爱梅的房角后退,刘改清的眼伤,牙伤,按照法律规定都应该是轻伤二级,派出所和法医为何拒绝补充鉴定?省人民医院个人就诊诊断意见却被某某县物证鉴定室和某某市物证鉴定所两级鉴定机构作为张够伤情鉴定依据。为何个人意见被篡改为专家会诊意见”的大牌子随行游街。被告人刘自喜为现场围观人员。

上午9时许,二人行至周口市川汇区妇幼保健医院门口附近,被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的两名巡警截停询问,此时,开始有群众进行围观聚集。后周口市公安局通知商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刘自喜等人带回审查。

被告人刘骆驼在2017年1月1日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7日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后该案在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罪名,于2017年5月18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够在2017年1月2日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7日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后该案在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罪名,于2017年5月18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自喜在2017年1月2日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7日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后该案在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罪名,于2017年5月18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本案现已移交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上为本案的基本案件情况。

然抬棺上街,有罪乎?

二、本人办理本案的经过。

2017年4月9日上午,本人作为被告人刘骆驼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在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7年5月22日上午九点,本人作为被告人刘骆驼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到羁押被告人刘骆驼的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

商水县看守所接待人员告知:本案系商水县公安局办理的重点案件,商水县公安局事先告知,如律师会见本案被告人,须经办案机关准许。后我与接待人员沟通,申明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后我要求接待人员与看守所领导联系,后接待人员与看守所领导电话联系,看守所领导电话中告知,此案系公安机关办理的重点案件,需要办案机关签字允许会见,才能另行安排会见。后我与接待人员沟通,申明此种做法于法无据。后我继续等待看守所领导在监区内开完会后与其当面沟通,并向其提供了商水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电话,看守所领导打电话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联系后安排我会见了本案被控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刘骆驼。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已实施了将近七年,但在河南商水县公安局和看守所,我们看到的却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在最基层的公安局和看守所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权大于法,个别长官意志代替法律并非传说。贯彻落实到如此程度的刑事诉讼法,由其贯彻落实所能保障多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确令人怀疑!

三、本案之缘起。

经过本人调查,本案缘起于同村邻居承包地互换之纠纷。

刘骆驼与孔爱梅系夫妻关系,刘改清与张够系夫妻关系,刘改清与刘骆驼系兄弟关系,刘自喜系刘骆驼之子。省爱梅与刘骆驼、孔爱梅、张够、刘改清、刘自喜系相对方。

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刘骆驼与妻子孔爱梅路过刘中言家大门口,与刘中言、省爱梅、刘建章、刘安华、李清华、刘栋等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张够和刘改清见状进行劝阻,也被对方拳打脚踢,双方互有损伤。

经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6年3月15日鉴定,被告人刘骆驼所受之伤不构成轻微伤。

经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6年3月15日鉴定,孔爱梅所受之伤构成轻微伤。

经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6年3月15日鉴定,刘改清所受之伤构成轻微伤。

经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6年4月6日鉴定,被告人张够所受之伤构不成轻微伤;2016年6月28日,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张够的损伤进行补充鉴定,被告人张够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张够所受损伤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张够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张够通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对商水县公安局以及周口市公安局作出的被告人张够伤情鉴定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进行书证审查,2016年9月12日,该中心作出书证审查意见,被告人张够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6年7月21日,省爱梅所受之伤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12日,北京云智科鉴中心接受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就省爱梅就诊治疗医院——河南省周口市中心医院所出具的CT、DR报告单以及影像片三张(U盘)为依据,对省爱梅的伤情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为:省爱梅所受损伤不应当构成轻伤。

2016年11月15日,刘改清涉嫌故意伤害省爱梅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4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刘改清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的证据材料后,对刘改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刘改清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够之伤情以及省爱梅的伤情经北京云智科鉴中心作出书证审查意见之后,被告人张够多次向商水县公安局、周口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对其所受损伤进行重新司法鉴定,但均无结论。

这就是导致本案案发的前因。

四、抬棺上街,有罪乎?

(一)公共道路是否是公共场所?

通过被告人刘骆驼家属所提交的案发现场图片显示,本案的案发现场为公共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对“公共场所”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公共场所指的是——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共场所”的规定采取的同样是列举方式——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公共场所”进行了界定,公共场所指的是:(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由以上的规定可见,公共道路并非公共场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毋庸置疑的是,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刘自喜是在公共道路上抬棺游街,并非是在公共场所抬棺游街。

如此抬棺上街,有罪乎?

(二)“李代桃僵”,代人受过,有罪乎?

任何事件的结果,行为人不一定应当对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李代桃僵”就是本案的真实写照。

导致群众围观的部分原因并非被告人刘骆驼、张够拉棺材的行为,而是由于接到110指令赶到现场的周口市公安局巡警应急处置不当所引起。

被告人刘骆驼、张够拉棺材游街的行为,在当今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由于申诉信访的手段不断翻陈出新,对于审美感缺失且麻木不仁的一般群众而言,已不仅不算新闻,更不会引起群众的围观声讨,这是基本事实;然对于某些心中有愧之人而言,则会惶惶不可终日。

从社会心理学的社会行为本能理论角度来讲,不能不承认,当一个孤立的社会行为发生时,一般相对不会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但当两个对立的社会行为同时发生且弱小的社会行为被大多数社会群体同情关注时,即有可能会引发社会事件。

  当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刘自喜等人拉棺材一路从关帝庙游街行走到妇幼保健院附近时,一路上并没有很多群众的围观,更没有造成所谓“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这是基本案件事实;但被告人刘骆驼、张够被周口市公安局的巡警截停并询问后,才开始发生的部分群众围观。可见,导致所谓“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发生是由于周口市公安局的巡警处置不当所导致,并非被告人刘骆驼、张够的拉棺材和锦旗的行为直接导致。

经查阅被告人家属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可见,在现场围观的群众并不是很多,而且这些群众大部分站在人行便道上,并没有对机动车道内机动车之通行、非机动车道内的非机动车之通行造成严重阻塞。

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并没有在所谓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所谓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三)从刑法谦抑性考量,抬棺上街,有罪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刘骆驼、张够拉棺材送锦旗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如由该行为实施的是在所谓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由该行为直接产生了严重破坏所谓“公共场所”秩序的结果,才构成寻衅滋事罪。由此可见,本罪存在明显的逻辑递进特征。

除以上的逻辑递进关系外,本罪的构成还存在由治安管理处罚过渡到刑事处罚的法律层级递进特征,由此彰显的是刑法的谦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之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现行法律根据被控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之行为情节设置了三个层级递进的规定:情节一般、情节较重、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对于情节一般、情节较重的,以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对待;对于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以犯罪行为对待。

对于本案被告人刘骆驼、张够所实施的行为,首先应以治安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置,其次考虑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到以刑法规范进行处罚的程度和必要性加以定罪,这就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表现。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刘自喜的行为并非无因而发,其抬棺上街表达诉求的方式的确不妥,但不应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本案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刘自喜的行为明显仅仅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而非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四)本案系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诉求而采取了过激措施所引发的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应当与一般意义上的在所谓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件事实可见,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刘自喜的行为性质属于行使发表言论权利的行为,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行为。

如此抬棺上街,有罪乎?

本人认为,商水县相关机关在处理本案之时,应当严格区分公民为行使正当申诉控告权利而实施的过激不当行为与在所谓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做出公正处理。

由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定性。

本人认为,本案的性质实属于被告人刘骆驼、张够等人对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理解而发生的过激行为,其行为性质并非寻衅滋事。

本案实属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

经过本人审查,本人认为,本案案件存在部分事实不清,商水县相关部门对本案的部分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一定的不妥。

我希望商水县的相关部门能公正公平处理本案,尽快将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刘自喜等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告人刘骆驼、张够、刘自喜的合法权益。

抬棺者,胡为罪?!

贾慧平律师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凌晨五时于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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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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