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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谈:“咔哇潮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应如何进行辩护
梁栩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笔者于2017年8月25日接受委托,办理一起涉及“咔哇潮饮”产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犯罪嫌疑人于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笔者介入后,先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9月29日,在刑事拘留期限即将到达前,笔者的当事人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中,笔者介入本案后,充分了解了“咔哇潮饮”的具体情况,并针对当事人的职位、工作性质等,出具其并未参与具体犯罪的律师意见,并在“黄金37天”内成功阻击批捕。现笔者便根据“咔哇潮饮”系列案件的情况,总结本案的有效辩点。
一、考虑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以及具体人员在单位内的具体职责
由于“咔哇潮饮”系列案件的涉案单位大多是全国各地的饮料生产公司,而现阶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则多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产品风控部门负责人、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故在切入案件寻找辩点时,应先分析是否属单位犯罪。
首先,通过考虑“咔哇潮饮”的生产、销售工作在公司内业务占比情况,分析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而设立的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均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笔者所办理的“咔哇潮饮”系列案中,涉案单位系当地有名的大型饮料企业且已运营十多年,除生产“咔哇潮饮”外,还有大量合法合规产品的生产线。换言之,“咔哇潮饮”仅系该单位的极少一部分业务。由此可得知,本案即便该单位的相关人员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亦有较大可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相关人员的职位以及具体职责,考虑其是否系其他责任人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一共有三人被刑事拘留,分别是法定代表人、风控部门负责人及研发工程师。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之下,相关人员因具体职责不同,即便同为公司高层,亦存在部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具体而言,如研发工程师,若其并未参与研发“咔哇潮饮”,对其中的具体配方亦不清楚,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在具体案件的辩护中,提出了如下观点:
1.责任人员应系对相关事项具有主管能力之人,本案中针对产品问题进行监督的应是品控经理,而非管理采购、研发的人员;
2.提供配方的人员的行为并不能当然理解为生产、销售行为,对配方的论证应着重考虑到配方的形成过程以及根据配方制作产品的流程等问题。
二、分析“咔哇潮饮”的具体配方来源以及涉案违禁物的问题
笔者在办理本案中,发现“咔哇潮饮”的配方存在具体原料类别不明、来源不明的情况,即现阶段所了解的信息,并未还原来源的问题。同时从各个渠道所了解到的信息,本案不排除存在人为私下“加料”的情况,因此对配方的考察以及来源的分析,将成为涉及到具体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辩点。
一般情况下,一项饮料的配方应将由生产的单位的研发部门提供,或由客户自带,研发部门进行优化修改,于是关于配方问题,则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1.配方全面由单位研发部门制作
此情况下需核心关注,研发部门所出具的原始配方是否含有γ-羟基丁酸等违法添加物。
2.配方全面由客户自带
客户自行携带的配方,一般不会含有γ-羟基丁酸,毕竟作为生产饮料的单位,对γ-羟基丁酸的性质较为清楚,故如若此情况需分析相关违禁物品系何时通过何种方法进入生产线,导致有毒、有害食品的出产。
笔者认为,本案不排除系相关饮料生产单位被利用,在生产过程中由单位外人员私下添加γ-羟基丁酸而导致的,因此在除了考虑配方问题,还需要考虑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外来人员进行“监工”、“观看”等,并借机“加料”。
三、本案相关人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而根据笔者所办理案件的信息,各个人员主观上均存在一定疑问。
一方面,在本案鉴定意见作出前,大部分涉案人员可能根本不清楚产品存在什么问题,以及产品中何种原料存在问题,据此可知在生产过程中,涉案人员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另一方面,根据配方中的各种原料,除可能存在问题的含有γ-羟基丁酸外,其他各类合法原料的采购可能均通过大型公司进行,由此亦可知道相关人员根本没有添加违禁品的主观故意。
关于本案本罪名下更多的辩护信息,可参考笔者关于咔哇潮饮的“办案札记”:
http://www.jylawyer.com/jinyatt/jinyadt/20171001/10713.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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