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无罪辩护路上的又一“胜”果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题记:没有法律天平上锱铢必较的抗衡,就没有法治时代宏大叙事下的“岁月静好”。如果连警察自己也不能免于被执法利器的锋利面伤及——哪怕这种代价是由其队伍中的另一人的子女承受,文明执法以避免伤及无辜的问题,亦同样值得关注。
第二只靴子终于落地
一起发生在全国维护基层警察执法权威的声浪中的妨害公务案。
一起特别行政区警察执法权受到严峻挑战的敏感时间点。
又双叒是一个8月。判决终于作出:免罚。
为什么说“又”呢?因为最初是2017年8月发生的事情。2018年8月由法院继续取保,2019年8月,开庭一年半后作出判决。
其间,刚好跨越了几个敏感时点,而仅判决就等了一年半。
这是一个“蹊跷”的案子。其实光从诉讼参与人就能看出一些端倪:警察的儿子,涉嫌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被抓,担任辩护律师的,也是一名前资深警察。都是懂警察的人,都深入地了解与警察相关的法律和执法中的规范细节。
这是一个特殊时期发生的案子,案发当时和审理过程中,正值高层保障基层民警执法权相关规定酝酿、出台的当口。
判决出来的这几天,香港因反修例游行引发的骚乱仍没有终结,对抗警察的暴徒已然令全世界神憎鬼厌。
图选自《人民日报》
涉案双方均带有警察的印记,却不可避免地陷入对抗,这个案子,终于拿到了一份“惩罚作乱者”思维下的有罪判决。
而被忽视的真相,是一个刚刚踏入社会的青年,仅凭自己头脑中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于是,在面对自认为不合规的行为时,出头逞强,带有孩子气的质疑,却被要求带离现场;在表达自己的不理解时,进一步被要求接受调查,进而被强力制服;在视频可见其根本没有袭击警察的行为时,终被定罪,实不妥当。
笔者经历本案后,由衷感慨:没有法律天平上锱铢必较的抗衡,就没有法治时代宏大叙事下的“岁月静好”。如果连警察自己也不能免于被执法利器的锋利面伤及——哪怕这种代价是由其队伍中的另一人的子女承受,文明执法以避免伤及无辜的问题,已然值得关注:毕竟,年纪轻轻刚踏入社会,就被打上了有罪的烙印,这样的问题发生在警察的家人身上,其实是更应避免的。
曾有过十七年从警经历的资深前警察律师,亦无力为现警察子女,达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效果。最终警察的儿子被判有罪。
“关爱群众,就是关爱你自己”。这其中,或许本该无需阐述太多复杂精妙的司法逻辑,但粗放的执法,已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警民互伤、误会加深的事实。
诚然,相较某些落后国家、地区,我国民警的文明程度70年来不断在提高。
诚然,警察执法权应当被尊重。但如果公民质疑被禁止,监督权、言论自由如何保障?
把年轻人逞能式的出风头当成挑战警察、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而公民权与警察权的对抗特征,本不应发生在类似本案的戏剧性的对抗时。
超职权主义的司法环境下,这是一个中规中矩的判决。
也或许,从“识时务”的角度,这个结果也是一些当事人眼中的“胜利”。
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本案的源起:2017年8月中的一天下午,陈天伦在一英语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休课时,听闻前台位置人声嘈杂,循声上前。发现有民警在向培训机构调取另一起涉经济纠纷案件的有关资料。
接下来的叙事,开始出现分歧。
按案卷材料内公式化的陈述,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前来调查某起经济纠纷案件,此时被陈天伦阻挠。民警在核实陈的身份时遭拒。民警接着要求带陈回派出所调查,进一步遭拒。民警经三次警告后,与在旁辅警一起,将陈天伦制服,期间陈天伦暴力反抗致民警受伤。
陈天伦则道出了更多细节。首先,是民警在调查另案时,因态度粗暴被培训机构的老师、同学普遍抗拒,陈天伦基于自己出身警察家庭,对民警执法程序有所了解,故上前帮老师、同学们说话,最多是有倾向的“帮腔”。其次,陈认为自己遭到的是民警的选择性执法,故拒绝,在被警告后,自以为并无过错而拒绝被带走接受调查。最后,在被制服的过程中,现场师生有人受惊吓而哭泣,这一细节为后来卷宗证据中的视频监控所印证,可证明民警执法存在不顾及群众感受和态度粗暴的问题。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陈天伦的“暴力袭警”。事实上,就视频监控记录,陈天伦只有挣脱的行为。
其间,执勤民警有被挣脱的手臂甩到,但并无明显受伤。当然,事后民警专门对此做了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对案件的核心问题,张王宏律师在其后的庭审中一一拆解:
“陈天伦向民警提问为何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系行使法律所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行为本身不违法;
“执法民警因被质疑,针对性提出要陈天伦出示身份证件,缺乏必要的法理依据,系报复陈天伦以提问方式监督其执法而为下一步设置执法陷阱的突袭,并非合法的公务行为;
“陈天伦反抗抓捕的挣脱动作,轻微扫到出警人员,但并非有意而为,对这种挣脱行为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况且这里有民警制服过程不规范导致相对方挣脱的因素;
“陈天伦现场不服从民警指令,有在众人面前逞能、出风头的故意,却绝无妨害公务犯罪的故意;
“陈天伦赤手空拳、孤身一人,而现场执法人员多达四、五名,陈天伦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出手伤人,也在事实上没有造成相对方的伤害,这是陈天伦并无故意犯罪的证明,也是其行为后果显著轻微的证据…”
当然,也是基于对案件中焦点问题的精准把握,7天后,陈天伦成功取保。
没有哪一次的成功,是恰巧的偶然
虽然,近四年已有近四十起的无罪、不诉、缓刑等成功辩例,这一次的免罚,亦绝非偶然。
从侦查阶段的不批捕申请、到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意见,再到开庭审理时的发问、质证、辩护以及其后的补充辩护词,也正是极致的认真、细致、专业,才让法庭在开庭宣判同时,出示了因辩护律师提出的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而调取的后继资质证明。
虽然时隔两年,在拿到判决书时,曾经努力付出的瞬间,又将人带回曾经的长长短短的细节:递上不起诉意见书时的憧憬、对批捕和起诉一次次的失望以及与当事人相见沟通的失落、法庭的激辩、长久等待的迷茫...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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