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某两公司负责人成功辩护律师办案札记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办案启示:没有谁的成功可以轻易取得,知其所以然,并为之倾尽全力,然后让成果看起来理所当然。
2019年11月5日,被羁押一年半之后,广州市海珠区法庭对该区两分公司负责人的Z某某等21人作出判决,其中Z某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这是2018年周伯云自首后,又一地方法院对善林金融作出的判决。
作为第二被告人、两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张王宏律师回顾一年多来的辩护历程,似乎可以听到一声感叹:我不杀伯云,伯云赐我牢狱三年。
但毕竟,这是一个涉案2.08亿金额非吸案的宣判。
在一瞬间,目光穿越法庭内的台凳厅堂,一年多来的风雨辩护历程,长长短短的一幕幕,重现眼前。
激辩:极致的专业令人窒息!
轻判的效果,来自庭上专业细致的辩护。
持续九个多月里,先后九天、共六次开庭、质证。
基于丰富的P2P、私募基金辩护和研究经验,基于一年多来的跟踪思考,张王宏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指案件六大焦点争议问题:
一是履行职务行为,如何认定被告人具有非吸的主观故意?二是善林金融地方的公司,应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三是各分公司负责人,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四是非吸案中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集资参与人时,是否需要为不能偿还的集资款继续退赔?五是鉴定意见与涉案公司后台数据,以及起诉意见书指控均不同时,应怎样认定集资数额?六是提供同案人联系办法并通知前来公安机关,能否认定为立功?
六个问题,主次不同,又互有关联。
其中单位犯罪是焦点,如果此问题得到认定,则犯罪故意、主从犯认定将会迎刃而解, 而且,犯罪故意高度依赖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而立功问题,是较专业的难点问题,赃款追缴则是当事人关注的热点。
那些天的庭审,是一轮又一轮高强度工作后短兵相接之交锋:
对于单位犯罪的问题,张王宏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系单位犯罪。也就是说,基于公司治理架构下的管理运作、犯罪所得归公司所有,是单位犯罪的重要特征,这一特征符合善林金融各地的情况。比如广州海珠区在案分公司的钱款,均是通过善林金融、周伯云的账号直接汇入上海总部。同时,在善林金融同时还存在关联企业合法运营的情况下,案件就排除了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可能,起码,地方的公司理应如此。
根据查询可知,善林金融公司业务庞杂。比如,周伯云持股99%的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涉嫌犯罪被追究。同时,善林金融也有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关联公司锦云(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同样没有因为犯罪而被追究。
而且善林金融被控非法集资案系单位犯罪,已有生效判决支持。
比如开庭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8)豫1303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魁作为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为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的公诉意见,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支持。
与此相应,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上,在单位犯罪中所处层级较高者,可以基于拟人化的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转化,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故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罪责,应与自然人犯罪中的刑罚有严格区分,而大幅度给予轻判,不应受自然人犯罪数额所对应量刑格的限制。实务中,也是E租宝等全国性非法集资案审判中,对城市总经理、分公司经理轻判的普遍做法。
与此同时,对单位犯罪中的城市经理或分公司经理,认定为从犯,符合这种全国性商业帝国级的公司中,较低层级管理者并不具备明知庞大的商业模式为犯罪,也符合“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理论。而且,也得到了(2018)浙01刑终413号、(2017)浙0102刑初15号、(2017)京03刑终376号等刑事裁定书的支持。
对退赔、追缴问题, 张王宏律师提出,在案被告人,同时都是投资人、被害人,他们的投资款,是受到与其他投资人同等的优先保护的,即使在法院需要罚金和没收财产,也是安排在退赔投资人之后。因此,只要在案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投资,其同样是有权要回投资款的。
至于立功,当事人z某某打电话将同案犯约至公安机关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而且,这种约同案犯到达指定地点,不属于仅仅提供同案犯联络方式,由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情形,应认定为立功。
这次开庭,本来是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但经与法庭沟通后,张王宏律师被安排在第一个发表辩护词。
在之前发问、质证的基础上,专业、细致的辩护意见,赢得了法庭的尊重。
张律师清晰地记得,自己发表完意见后,法官的问题只有一个:你的意见有无书面材料提供?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而当时,容纳了21个被告人及黑压压一片旁听者的法庭,静得似乎能听得到呼吸。
整个法庭,都在屏息倾听。
结果似乎已经看得见,而庭上的出彩,要追溯至庭前的扎实准备。
庭前:基础是怎样夯实的?
虽然宣判后,才知道判决结果,其实庭前张律师一直在扎实地准备,而这些准备,才是成功的基石。
庭前的工作,后来都收录进一个辑子里。其中包括:《P2P公司行政、人事、财务总监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及辩护进路 ——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实战辩护思考(一)》《打电话通知同案人到公安机关能否认定为立功? ——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实战辩护思考(二)》《从施云舟案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主从犯的认定 ——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实战思考(三)》《非吸案的被告人投资款未收回,还要承担退赔责任吗?还要继续追缴吗? ——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实战思考(四)》《接到同案犯电话后,去到公安机关是否构成自首? ——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实战思考(五)》《认罪认罚制度中辩护律师要做什么?当事人之后又上诉的是否一定重判? ——善林金融案实战思考(六)》《涉众型单位犯罪中“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怎样追究?——善林金融案实战思考(七)》
《对涉众型单位犯罪中管理人员的主观故意该如何评价?——善林金融案实战思考(八)》《要法院判决:追回善林金融原来对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错!——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实战思考(九)》《周伯云都认了,善林金融案就构成个人犯罪?——善林金融案实战思考(十)》《就亲办案件,剖析善林金融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核心问题》《善林金融涉案人员自首后,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他们申请不予批捕?》(与本案有关的所有研究文可按文中标题网搜延伸阅读)...
没有猜错的话,不少人单看这些标题,已经眼花了。
其实,这只是一部分,而且只是小小的那部分,真正的“重头戏”,是之前不同阶段的法律文书:
《 关于建议对z某某涉嫌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恳请贵局就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告知辩护律师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的申请书》《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涉案金额和量刑情节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关于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关于Z某某被控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一审质证意见》《关于Z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罪轻辩护词》《关于Z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6个争议焦点问题的补充辩护意见》…
与研究文不同的是,法律意见需要考虑案件事实的承接,并通过谋篇布局以及图表、附件,全面、系统体现辩护意见。
为此,核心文书上仅辩护词就出了五稿,而质证意见则四易其稿。
有人会说,之前还申请取保了?还申请不诉了?怎么没成功,到最后还是判了?
确实,前期的努力不一定全都成功,但努力也不会白费,其中,有的是策略性安排,有的是后期成果的积累。
而最后的成功,正是来自于之前每次的不懈努力,尽管可能表面上没什么关联。
所有的因果,都写在最后的判决里。
感谢:来自讷言的年轻人
2019.11.9,看守所里,张律师在宣判后又一次面对Z先生。
Z已经年届三十五岁,此时的他,正急需对判决结果的专业解读。
是否需要上诉?同案人上诉会如何影响进度?与同类案件相比判决结果如何评价?...
一一解答后,Z签署了上诉状。
最后,是两人认识一年多来的“收尾话”。
Z比一年多前明显地消瘦,那幅一年前配制的胶框眼镜,显得格外宽大。但看得出来,人,反而是结实了。
原来的咳喘,在这次的对话中不再发生。
追问下,才知道他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坚持在监室里锻炼。
虽然之前的专业努力,一份份的法律文书和文字,之前没有全部地一一呈现、斟酌,但结束时Z的话,足以安慰一年多来的奔波与辛劳:
我知道你是很专业的。在庭上的表现,看得出来。张律师,辛苦了!
Z不是一个善言的人,能听到这番话,多少有点意外。
刹那间!
记忆再次闪回第一次会见,也在这样的狭小的会见室,Z开门见山:你是谁?我不认识你!你懂金融知识吗?
一年多的相伴、一年多的鼓励、帮助。就要到尽头了。
没有什么,比专业、尽责的作为,在力尽可能取得虽有些遗憾的结果后,仍能得到当事人当面的认可,更令人欣慰的。
是呵,三年,是量刑建议的最低刑,也是数额巨大的法定顶格低判决,但这是在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主犯的基础上作出,作为辩护律师,终觉得是遗憾。
离开时,张王宏律师一直望着Z起身,走出。劝慰他:保重!
“谢谢张律师!”消失在门框边的那一刻,Z先生的吐字,语带哽咽。
注:与本案有关的研究文可点击文中标题网搜后阅读,案件中所涉法律文书,将择期隐去隐私信息后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暴雷潮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