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办律师:李伟 邓向斌
案件结果:判决获缓刑
近日,由李伟律师团队代理的X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审结,法院采纳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处以缓刑。笔者撰写此文,对辩护过程总结、分享。
一、接案委托 当事人因其家属被公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抓走后,心急如焚,通过网络搜索到李伟律师团队之前承办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类似案例的信息以及团队的联系方式。双方添加微信后,约好了面谈时间。 经面谈后,团队了解到部分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家属X某因在经营活动中,所收废品可能是赃物,从而被公安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拘。 二、会见后提交不予逮捕申请 委托合同处理完毕后,我们第一时间在看守所系统预约了会见,经一周两次会见嫌疑人,我们详细了解了X某自述的详细案情,他与废品出售者并不认识,只是因为有生意做,就回收了对方一些废品,他事前也不知道这是贼赃。他与盗窃分子具有超过10次以上的转账记录,极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掩隐犯罪,并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如果构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以解救当事人人身自由为第一要务。综合全部案情,我们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申请书,以及面见检察官对申请书,请求检察院能面见辩护人,当面听取辩护意见,并对X某作出不予批捕对决定。 主要意见如下: 一、X某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符合不予逮捕的条件。 二、X某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系明知收购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而本案中两名出售赃物的盗窃分子,行踪坦荡,是白天开车多次明目张胆向X某销售其盗窃来的物品,并一直以所在公司处理废品为由向其销售。X某根据其多年收购废品的经验,被两名销赃人员的表象所迷惑,认为该两名人员不具有盗窃分子的明显特征。 尽管X某与盗窃分子具有多次转账记录,但不能简单将全部的转账记录都认定X某多次销赃,进而将X某认定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情形。这种做法容易扩大刑法打击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X某向两名盗窃分子收购的物品价值较低,都是按正常收购废品的价格收购的,并没有以特别明显的低价收购,并且两名盗窃分子还与其讨价还价。 四、X某明确愿意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X某多次表示完全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愿意认罪悔罪,吸取本次教训,以后收购废品时务必更加认真谨慎,问清废品准确来源才收购。 五、本案案情简单,就是收购两名盗窃分子的赃物,价值金额不大。X某已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将全部事实交待清楚,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不予逮捕; 六、X某以前没有任何刑事处罚,无前科劣迹。本次到案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并且X某具有坦白情节,供述稳定,在押期间表现良好;其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认罪态度好,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对其不予逮捕。 七、本案不存在直接的被害人,X某收购的铝模板也已经退还给失主,失主属于两名上游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X某愿意退赃的行为弥补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减少了社会矛盾。本案并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量刑也可以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八、X某系其经营的X区X镇X再生资源回收站废品的主要经营人员,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其羁押会导致整个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导致其整个家庭陷入困境,而对其不予逮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可以挽救一个家庭。 九、X某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X某只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非严重暴力犯罪,不属于累犯、集团犯罪,更没有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也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不存在公安部规定的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综上,基于目前在案的客观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X某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其妻子愿意作为保证人或为X某交纳保证金,并保证监督被保证人X某严格遵守取保期间的相关规定,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且随传随到。以上申请,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对X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团队积极与办案检察官取得联系,在多次面对面沟通后,检察官最终也同意给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四、法院审判阶段 法院审判阶段,团队向法庭提交了辩护词,希望法庭能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最终对X某判处缓刑。 主要意见如下: 一、X某无任何犯罪前科记录,本次到案系初犯、偶犯。 二、 X某具有正当工作,其本身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小的,完全具有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进行教育改造的自身条件和家庭条件。 三、 本案情节轻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判处罚金的金额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案情,X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依法对X某处以罚金。 现X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本案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均已退还,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危害结果,依据司法从宽精神,辩护人恳请贵院对X某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辩护意见,对X某判处缓刑。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废品回收 缓刑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