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办律师:李伟 邓向斌
案件结果: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近日,由李伟律师团队代理的X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批捕决定。笔者撰写此文,对黄金37天的辩护过程进行总结和分享。
一、接案委托 当事人因其家属被公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抓走后,心急如焚,通过网络搜索到李伟律师团队之前承办过的类似案例信息,以及李伟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双方经过电话沟通后,添加微信约好面谈时间。 经面谈后,了解到部分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家属X某经营某运营商授权店,因其店内售出的电话卡涉诈,导致被拘。其他案件情况家属就不清楚了,目前X某已被拘留7天。 二、会见后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委托合同处理完毕后,我们第一时间在看守所系统预约了会见,经一周两次会见嫌疑人 我们详细了解了X某自述的详细案情,他只是帮一个认识了多年的人以及其朋友办理了几张电话卡,办卡过程正规,并无违规操作,但因其中有一张电话卡涉诈,导致被抓。 刑事案件,以解救当事人人身自由为第一要务,综合全部案情,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请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主要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明知的角度论述X某不构成帮信罪) (二)对犯罪嫌疑人X某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三)现阶段对X某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四)X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X某涉嫌的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等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现实危险。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修订)第三条 之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六)X某能够提供适格的保证人或者交纳足额的保证金,并保证遵守禁止性规定。 综上,在X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不存在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恳请贵局依法对X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申请人将告诫X某认真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 三、案件向检察院呈捕后,团队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申请,并约见检察官沟通。 案件差不多呈捕时,团队律师每天联系检察院询问。在得知案件呈捕时,马上邮寄委托手续和不予批捕的申请,并取得了案件经办检察官的电话与检察官沟通。 不予批捕主要内容如下: (一)X某有正规的营业手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正规从事网点营业生意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属于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诈骗的行为。刑法应保持其谦抑性,不能简单客观归罪。 (二)刑法应当对X某这类网店工作人员保持谦抑性,对其更加宽容。 四、办案结果 感谢本案检察官耐心地、多次听取团队律师陈述的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最终检察院对X某作出了不予逮捕决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电话卡 不予逮捕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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