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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之帮助他人取现不构成诈骗罪(一):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26

最近,笔者办了一个当事人涉嫌帮助他人取现涉嫌诈骗罪案件。这个案件的在帮信掩隐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分享给大家参考。

一、指控的事实

这个案件的指控是:

A在微信群中看到甲发布了可以贷款的信息,因为有贷款的需求,就联系了甲。经过沟通后,甲告知A,A的信用不够,需要先把自己的银行流水刷满,才能有资质借款。A于是按照甲的指示,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甲。之后, A就看到自己银行卡不断有资金转账进出往来。期间,甲还因取现,要求A刷脸认证,前后共取现20万元。后A被公安抓获,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理由是A帮助诈骗分子提供资金转移服务。

二、辩护经过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交了三份法律意见给检察官,与检察官当面交流了两次,电话交流了将近十次,最终检察院没有认定诈骗罪,同意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

检察院的决定,让甲的刑期,从三年以上的刑期,一下子变成了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

得知初步辩护成功,笔者与甲的家属沟通,决定退出涉案的取现金额20万元。经协商,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适用缓刑。

但是,笔者觉得检察院建议的刑期为一年半有期徒刑,还是相对偏重了,然而当事人考虑到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了,还是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了,并最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了。

在审判阶段,笔者依然提出本案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第一个理由,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考虑A有自首情节。

本案中A虽然是被公安带走的,但是实际情况是A当时在公司上班,收到了公安电话,说有事找他,A表示上班后会立即过去,公安电话里表示可以。但是,后来又直接出警到A所在公司将A带走,期间A并没有任何抗拒行为。

根据以上情节,再结合A有如实供述的情节,笔者认为A仍然应当成立自首。

本案中,A的行为是愿意将自己所处的位置告诉公安,是有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愿,符合归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可是,检察院没有认定自首,从这个角度看,因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在做认罪认罚具结时,该情节并未考虑在内。笔者认为检察院对A的量刑相对偏重了一点。

第二个理由,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在该院同判案件之间体现处量刑均衡。

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也多次强调类似案例的量刑具有参考意义,为此,笔者团队收集了二十个与本案例近似案情的且刑期在一年半以下的案例供法官参考。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一年半,比检察院建议的刑期少了六个月。

四、经验总结

第一,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取现。涉嫌的是帮信或掩隐犯罪,不能简单推定行为人明知上线是诈骗分子,而仍然愿意提供帮助行为,从而构成诈骗罪的从犯。

要扭转司法机关的第一印象,让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也是受害者,至少必须解释清楚如下几个问题:

1.能否提供需要贷款的聊天记录;

2.能否提供微信群的信息;

3.是否有证据可以印证行为人刷流水是真实为了提高征信而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

4.是否能够提供上线的基本信息,身高长相等;

5.可以如实回到公安机关的提问,而不是故意逃避问题,避重就轻;

6.结合行为人阅历,本次帮助他人刷流水取现是被他人利用;

7.能够退出涉案金额弥补受害人损失是争取缓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些问题,太过复杂,不是本文可以解释清楚的,笔者将在后面的系列文章中,具体论述、解释这些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留意笔者后续的文章)

第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这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A就是诈骗分子的帮助犯,所以应当成立诈骗罪。

刚开始与检察官沟通的时候,检察官也倾向于认为构成诈骗罪,多次交流,才慢慢的动摇了检察官的内心确信,慢慢的打消了检察官疑虑。

如果检察官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那么在审判阶段,肯定将是一场刀光剑影的硬仗。

如果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意见,审判阶段的流程就会很顺利。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就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与检察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到兵不血刃的效果。

第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不是铁板钉钉一块,有理有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会调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这个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就向检察官提出量刑过重了,但检察官没有采纳笔者的意见,由于是适用缓刑,当事人还是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了。

在审判阶段,对笔者提出的量刑过重的观点,法院最终调整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事实上,笔者还在肇庆办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要求退赃5万元,在审判阶段,法院却调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改判当事人只需退赃1万元的案件呢。

所以,哪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不要躺平,在审判阶段,继续据理力争,说不定会有惊喜。

第四,这类帮助取现的掩隐案,能够退出涉案金额,弥补被害人损失,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这类案件都是因为受害人被诈骗后报案,公安根据诈骗款的取向找到嫌疑人。如果不弥补被害人损失,就意味没有消除社会矛盾,哪怕金额再小,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时必须考虑社会效果。即便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了,在审判阶段,该量刑建议也可能会被法院调整,改为适用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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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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