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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量刑建议五年半,终获缓刑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1-12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量刑建议五年半,终获缓刑

曾杰律师  林安琪

曾杰律师团队办理的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涉案金额1.6亿,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一审判决缓刑3年。

本案当事人经营一家外贸代理公司,被指控利用其控制的香港公司卖美金给其他公司,卖出的美金折合人民币1.69亿余元,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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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团队介入该案时,案件已移送法院,经过会见当事人、仔细阅卷、向当事人核实了该案的各种细节,发现本案中有相当大一部分金额应当扣减,经过对该案文书证据和讯问笔录的详细梳理,还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检察院并未认定的自首及余罪自首情节。曾律师做出判断——当事人能否被判五年以下?能否取得缓刑?关键点就在于自首情节能否被认定。    

曾律师多次找到办案检察官约谈,阐述了关于自首认定的辩护观点,但检察官依旧坚持认为当事人并不构成自首。

当事人及其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实践中,检察院因当事人的认罪认罚给出量刑建议后,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法院会参照量刑建议判决。而本案检察院并未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想要法院最终适用缓刑,辩护难度极大,但曾律师依然坚持认为,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自首情节,再加上当事人的其他从宽处罚情节,依然可以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自首情节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公诉人始终认为当事人的自首存在证据上的瑕疵。曾律师详细阐述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应当依法认定自首,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不掌握的罪行依法,应当依法认定余罪自首。

第一次开庭后,曾律师依然多次与办案法官和检察官就当事人的自首问题展开讨论,法官就该问题还组织了第二次庭审。

最终,法官认可了曾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构成自首,并没有依照检察院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而是判处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三年。

该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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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该案圆满结束,经过曾杰律师团队的辩护,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的结果。曾律师感言:犯罪构成的辩护固然重要,但情节的辩护、辩护策略的选择同样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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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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