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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起诉书
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佛某检公诉刑诉【2018】949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县,住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因涉嫌抢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局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都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戴口罩到佛山市某某区便利店内,见店里只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于是持枪状物对正店内上班的受害人蒋某某进行恐吓威胁,并使用辣椒喷雾从而在店内抢走收银机柜内150元人民币。2018年2月7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某某区某某网吧将刘某抓获,经鉴定,涉案枪状物不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状物;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院:王某某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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