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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子军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贵院不应受理的律师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关于谢子军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贵院不应受理的律师意见书

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谢子军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谢子军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依法为谢子军提供辩护。

我们首先对法庭在庭审过程中给予辩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和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向贵厅出具律师意见如下,供参考:

此案是公诉方在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撤诉后,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不得再次提起诉讼。而根据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本人认为其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不属于“新证据”。据此,法院不应受理该案。

一 、控方撤诉理由不成立,贵院不应准许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控方就曾两次退回浙江省公安厅补充侦查;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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