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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醒波涉嫌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之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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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醒波涉嫌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之

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南预诉字[2 008]115

 

犯罪嫌疑人万醒波,又名万小周,男,1982714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09821982071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XXXXXXl 6号,2003226因抢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送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 008316日涉嫌抢劫罪被抓获,2008416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08522经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抗行逮捕,现羁押亍南沙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万醒波有如下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万醒波于20071 03日早上740分许,伙同张金龙、  “阿辉”、  “阿林”(均在逃)等四人驾驶一辆车牌为粤E7 3166的黑色别克小汽车,窜到广州市南沙虎门大桥收费站往番禺方向约2公里处,故意撞向被害人李某某独自驾驶一辆车牌为粤XXXX(套牌)的日产天赖小车的尾部,并在被害人下车处理时对其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黄金项链一条约值人民币。7 000(因无实物及有效票据,物价部门不予估价)及银行卡等财物,之后即驾车逃离现场。因所驾别克小车故障死火,所以犯罪嫌疑人万醒波等人将该车丢弃在离收费站不远的地方并分别逃离现场。我公安机关接报后在案发现场附近发现作案的别克小车;后在该车尾箱内提取到指纹一纹,经比对证实为犯罪嫌疑人万醒波的右手拇指所留;经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法医学活体检验,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08316日犯罪嫌疑人万醒波与刘某某、陈某某、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门市新会区南环路新会新车站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抓时万醒波为逃避处理化名为“万小周”),并于200841 6日移交我局处理。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材料、缴获的赃物及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等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万醒波对自己的问题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万醒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00八年七月五日

 

附:1、犯罪嫌疑人万醒波预审卷共三册;

2、犯罪嫌疑人万醒波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3、缴获的涉案XXXXX别克小汽车暂扣在我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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