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乐片各自然村村民:
我们系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兹长乐自然村部分村民向我所咨询黄明常与长乐片11条自然村签订砖厂承包合同(以下称承包合同)存在违法问题一事的法律意见,出于公益目的,我们为长乐片各自然村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长乐片各自然村部分村民为本次法律咨询向我们提供的《棠下砖厂承包协议》、《关于解决镇红砖厂投产问题的请示》、《关于镇政府砖厂投产的协议》、《停工通知书》等材料,我们亦听取部分村民对事件陈述并实地进行调查,经详细审阅和法律分析,现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书,供你们参考。
一、承包合同中的岭地与砖厂属长乐自然村集体所有。
根据
二、承包合同乃黄明常与长乐自然村部分干部私下签订,属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为承包合同中的岭地属于长乐自然村集体所有,故须经各自然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而承包合同只有王兆堂、张伟强、王兆光等部分村干部的签名,尚未得到村民会议的同意和大呗镇政府的批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原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承包合同中的砖厂属长乐片11条自然村集体所有,却未经各自然村村民会议讨论而被王兆堂、张伟强、王兆光等部分村干部发包给黄明常,违反上述法律,因此无效。
三、黄明常在尚未合法取得承包权的情况下,在该岭地进行生产,已经侵害了长乐自然村的集体利益。长乐自然村完全有权要求黄明常停止生产,撤出工厂并且赔偿损失。
黄明常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并不在场,而是派人以100元/签名的价格,买贿到场村干部和村民,低价骗取承包合同,这种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严重的话,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大呗镇政府是该砖厂的投办方,并且该厂和长乐自然村岭地的承包牵涉3000多村民的权益,激发矛盾容易造成群体事件,故长乐自然村村民可以请求镇政府出面协调沟通,既可以与黄明常重新商议承包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对外公开,不作诉讼文书使用。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周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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