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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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
律师意见书
(1999)粤广大律意字第268号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二处
本律师是犯罪嫌疑人马学明(男,49周岁,现由贵处经办并关押在东山区公安分局看守所311号仓)的辩护人。
马学明涉嫌贩毒被东山区公安分局逮捕后,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经贵院先后两次退回东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东山区公安分局超期羁押马学明两个多月后,于7月底、8月初将马学明涉嫌贩毒案第三次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一、本律师认为,本案在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并没有提出新的有力的证据,因此,贵院在依法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应注意有关不起诉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和
二、 本律师对此案的看法
尽管本律师现在还不能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从会见马学明和有关了解的情况看来,马学明是否贩毒的确值得怀疑:
1、马学明否认曾贩毒,并说到广州是想买汽车。这一点其妻子纳淑琼可以做证,云南证人关明、张志刚也可以做证(纳淑琼可以找到关明、张志刚);
2、同案被告中,马学明只见过马建国,马建国有无指控马学明本律师不知道,但是,即使马建国指控马学明,其亦属孤证,孤证无法定案;
3、东山区公安分局掌握了马学明哪些证据本律师也不知道,但就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这一点上,也可以对马学明是否参与了贩毒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了;
4、本律师曾两次会见马学明,会见中马学明不承认曾贩毒,每次谈话时间都长达近三个小时。本律师绝不轻信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无罪的所言,但在本案中,根据种种情况综合判断,马学明很可能无参与贩毒
三、 本律师的意见
本律师确信贵院依法办案的业务能力,正是基于此点考虑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律师曾致函贵院,要求依法解决公安机关对马学明的屡次超期羁押问题,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不胜感激!
现本律师就本案“不起诉”的有关法律问题再次致函贵院,希望贵院在对本案依法进行审查起诉时,能够予以充分注意。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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