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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安部将W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指定由异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11


请求公安部将W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

指定由异地公安机关管辖的

法律意见书

  

公安部:

本律师受W某某近亲属及其本人委托,并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W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W某某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通过会见及外围调查,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并征求W某某本人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于重大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主要“犯罪”所在地及涉案公司经营所在地皆在H市,请求公安部将此案指定由Z省H市公安局(S区分局)管辖更为适宜。

详细理由和依据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一、本案涉案人员主要“犯罪地”和涉案公司HW健康管理有限公司、HM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皆在H市S区

本案现由C市W县公安局侦查管辖,本案主要涉案人员W某某等人被羁押在W县看守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本案W某某、L某、Z某等人主要“犯罪地”及涉案公司经营所在地皆在H市S区,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更有利于公正处理此案,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后面将详细论述)。

二、本案在审判之前(侦查阶段),已经由平安C(C市公安局认证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JC网《XX》杂志2023年第4期专门发文认定为诈骗并进行广泛宣传,“未审先判”、先入为主。据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此案在C当地难以得到公正处理

“平安C”微信公众号在2023年1月4日17:19分发表了《CW警方打掉一冒充“名中医”兜售伪劣保健品诈骗中老年人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X亿元》一文,文中第一段:“近日,CW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冒充“名中医”兜售伪劣保健品专门诈骗中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XX人,捣毁诈骗窝点X个,追缴赃款XX余万元,涉案金额高达X亿元,X万余名中老年人被骗,涉及全国各省市。”

2023年3月2日11:22分,中国JC警察网《XX》杂志2023年第4期发表了《“SQ药包”现形记》一文,文中第一段提到:““SQ药包”从何而来?究竟有何神效?为何能骗上万人……近日,CW警方循线追踪,揭开“SQ药包”面纱,成功打掉一个冒充“名中医”兜售伪劣保健品专门诈骗中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XX名,捣毁诈骗窝点X个,追缴赃款XX余万元,涉案金额高达X亿元,X万余名群众被骗。”

由此可见,这两篇文章通过媒体与网络宣传直接将此案定性为诈骗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其中“平安C”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阅读量已达到3.2万,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尚未得到审判之前,就直接通过“媒体审判”认定为诈骗,先入为主,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由此可见,辩护人认为,此案如由C当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管辖,那么后续当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都会大受影响,很难做到中立处理、公正审判,故,公安部如果指定由主要“犯罪地”H市当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此案更有利于本案的公正处理。

三、本案CW县的报案人、“被害人”寥寥数人,W县公安机关却不远千里来“主要犯罪地”H抓人,不排除“逐利”执法的可能

据上述媒体报道,W县公安机关是在接到当地陈某的报案以及另外1位中老年人的报警,在C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指导下去H抓人的。由此,W县当地的报案人、“被害人”寥寥无几,加之当地媒体关于本案构成“诈骗”的倾向性的宣传报道,不排除“逐利性”执法的可能。

四、本案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行政处罚等法律问题,属于复杂、疑难案件

在全国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运营模式,有进行行政处罚作为无罪处理的案例,有认定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罪的案例,本案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行政处罚等法律问题,属于“新类型的疑难案件”,由具有先进审判经验的H当地司法机关处理此案,更有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公安部将本案指定由H市公安局(S区分局)侦查管辖或其他异地公安机关管辖,以维护W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公安部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  律师

                                   2023年 3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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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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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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