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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方面之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8-0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程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程某某的辩护人。

围绕本案定性问题,辩护人已提交《关于程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定性方面之法律意见书》,现围绕本案起诉书指控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第一,起诉书仅依据程某某的供述认定其接受投注数额达5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程某某接受投注数额达30万以上,无法认定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第三,即使赌资达到30万,由于无法区分赌资是线上投注还是线下投注,认定程某某属于“情节严重”仍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具体论述如下:

一、起诉书仅依据程某某的供述认定其接受投注数额达5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程某某在今天庭审和之前的多份笔录中都提到过赌资数额,其中在2023年6月2日和2023年6月8日的笔录中提到“每期能收到10多万六合彩投注,50期算下来总下注金额约500万元”,但是,其在2023年6月1日的笔录中陈述到“每期我能够接收3000元左右赌博下注单,(总共)有30万左右的赌博下注单”,在2023年9月6日的笔录中则提到“(赌资)这个说不准的,有时候多,有时候少的,少的时候才2、3万元,多的时候有十几万元,平均下来的话一天接受的投注额有5万元左右”,在今天的庭审中,其表示“对具体数额没有统计过,记不清楚了”。

由此可见,程某某本人对赌资是否达到500万并不确定。

纵观本案全案证据,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结算报表、下注单、投注明细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其他书面证据用于证实程某某接受500万元投注这一事实,叶某某微信“百万百万”的转账记录也无法证实相关事实,也就是说,本案没有客观证据可以印证程某某关于赌资500万的说法。基于此,辩护人认为认定程某某接受投注5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程某某接受投注达30万以上,无法认定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叶某某微信接收赌资的数额不能全部认定为程某某接受投注数额

在案证据显示叶某某利用其昵称为“百万百万”的微信账户帮助程某某进行赌资结算,起诉书认定该账号接受赌资397355元。由于叶某某本人也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因此,这一数额不能全部认定为程某某接收投注的数额。

(二)程某某发送给姜某某的截图不能作为计算其接受投注数额的依据

程某某在笔录中承认其在2023年4月3日和2023年5月16日分别发送了一张对账单给姜某某,涉及的金额分别是186858元和359449元,并表示这两个数额是当天接受投注的赌资,但是,辩护人通过仔细查看2023年5月16日发送的这一截图发现截图显示的账号并非程某某的代理账号,该截图对应的账号是“wy6888”和“xx662”,而程某某的代理账号是“HY01”,由此可见359449元无法认定为程某某2023年5月16日的接受投注额。

(三)陈某明、程某立、程某文接受投注的数额与程某某无关

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明、程某立系程某某发展的下线。

陈某明的供述前后稳定,表示其是从一个外号叫“阿猫”的人手里拿到的网盘,不是从程某某处拿到的网盘,且其本人直接与赌客对赌,没有在程某某处下注,因此,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不能以程某某个人口供认定陈某明是程某某的下线,进而不能将陈某明接受投注数额认定为程某某赌资。

程某立的供述前后稳定,表示其是从一个外号叫“仙仔”的人手里拿到的网盘,从程某某那里拿到的网盘没有用过,因此,程某立接收投注的数额不能认定为程某某的赌资。

至于程某文,本案用于证实程某文和程某某是否属于合伙坐庄接受他人投注的证据并不充分,程某某和程某文都在笔录中讲到二人只是在进行合作前的沟通,尚未达成合作。退一步讲,不管其是否与程某某合伙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最终程某文接受投注部分并未与程某某发生资金往来,因此,程某文接受投注的数额也不能认定为程某某的赌资。

(四)梁某某、金某某、胡某某三人向程某某投注的数额累计未达30万元

首先,梁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其自自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3日向程某某名下支付宝账户“百万雄师”转账64230元;

其次,胡某某向叶某某微信“百万百万”转账的数额为3600元;

最后,本案未移送金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辩护人认为不能仅依据金某某的口供认定投注数额,即使据此认定,也要扣除其自己吃单(接受投注)的数额(金某某在笔录中表示“其他人在我这边投注的都是每天一结的,一般都是让阿富给二维码我,然后我直接发给他们,让他们直接扫给阿富,我自己的话我是让他们直接扫我店里的二维码”。由此可看出其存在“吃单”行为)。

因此,上述三人的投注数额累计未达30万元。

三、即使赌资达到30万,由于无法区分赌资是线上投注还是线下投注,认定程某某属于“情节严重”仍缺乏法律依据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网络赌博意见》列举了八个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都是针对网络开设赌场的,对于线下开设赌场行为,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从程某某的口供中可以了解到,其接受投注的对象基本上都是熟人,并不是所有人都开设了会员或者代理账号,部分赌客是到店里投注,不管线上还是线下投注,开奖结果都是参照香港澳门六合彩结果,不需要使用到网盘,也就是说,程某某涉案行为并不完全属于网络赌博行为,其中部分是线下赌博。因此,即使本案以开设赌场罪定性且认定程某某接受投注数额在30万以上,在无法区分投注数额属于线上还是线下的情况下,不能适用《网络赌博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来认定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除此之外,也不能适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来认定“情节严重”,理由有两个,一是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程某某的获利,仅凭其个人口供认定其获利5万元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二是即使按照5万认定其获利,这5万元也是其对赌获得的利益,而不是按照相关规则获得的抽头渔利。

四、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程某某自归案后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律师

2024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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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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