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贾慧平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贵院依法受理的上诉人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贾慧平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根据本辩护律师会见上诉人万某某的情况,现结合本案卷宗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本辩护人以及被告人万某某认为,指控上诉人万某某等收受赣加稀土公司的贿赂案的证据涉嫌伪造。
现本辩护人申请贵院调取赣加稀土公司在赣州市中级法院举行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会议纪要。根据蔡运源的证词,其行贿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更不会出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与赣加稀土公司的蔡运源商量,通过行贿释放抵押权,由蔡运源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才可能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制定。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确立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权,现本辩护人依法向贵院申请调取涉案公司——赣加稀土公司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纪要,望给予批准。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慧平律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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