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佳博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准许证人Z某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我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W某的委托,在W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后发现证人Z某对本案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对W某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Z某出庭作证。
具体论述如下:
一、Z某的证言对证明W某是否存在诈骗故意具有关键作用
Z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提到其陪同同案被告人刘某到上海开完会后意识到“项目存在很大问题,刘某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返回深圳后其把此行所见所闻告诉W某,第二天便帮助W某搬离涉案诈骗据点。辩护人认为Z某出庭可以还原二人关于项目真实性的讨论过程,进而对查实W某在搬离涉案诈骗据点前主观上对涉案项目的了解程度,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诈骗故意。
在案证据显示,Z某与W某联系紧密,在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XX项目有官方背书,应该没有问题”“刘某、柳某的聘书应该是真的”“我(W某)自己也投了钱”等辩护人认为可以证实W某主观上对涉案项目属于虚构项目处于不明知状态的内容,辩护人认为Z某出庭可以对上述聊天内容进行解释,有利于查实W某对涉案项目和同案被告人身份的真实性的了解程度,进而判断W某是否具有共同诈骗故意。
具体证据如下:略。
二、Z某的证言对认定W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存在关键作用
如前文所述,Z某和W某联系紧密,W某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中多次提到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由于联系不上彼时未到案的同案被告人夏某,多次求助Z某帮忙联系夏某,劝夏某自首。在夏某的笔录中其也提到是接到Z某的电话后反复权衡下到XX派出所投案的。W某的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劝说同案犯自首”型立功,但起诉书未予认定。
经过和公诉人沟通,公诉人认为Z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中并未陈述W某所说的这一情况,W某委托Z某联系夏某到案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辩护人认为Z某的出庭能对W某劝说同案犯自首这一事实的证据链形成具有关键作用,进而对W某的量刑有重大影响,有出庭必要。
综上,恳请贵院对Z某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充分审查后通知Z某出庭作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律师
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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