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乎广州政法系统形象的柯某径被控故意伤害罪案的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年夫阁下:
我们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柯某径被控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辩护律师王思鲁、黄春秀。现就该案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向您反映。
柯某径被控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案号:(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7号】的经办人是贵院刑一庭的伦铭健法官。该案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的案件,如有处理不慎,将对广州政法系统公正严明的社会形象和公开透明的审判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一审过程中,柯某径自始至终称其未曾参与作案,其辩解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完全一致,并与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然而,越秀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偏信有罪证据、回避无罪证据,从而认定柯某径故意伤害罪成立,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一审认定柯某径有罪的仅仅是言词证据,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认定柯某径有罪的言词证据之间也是前后矛盾、彼此矛盾,本案的辨认环节更存在着重大问题。据此作出的判决,怎能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怎能让当事人信服?怎能让舆论信服?怎能让社会信服?
一审宣判后,柯某径依法提出上诉,现本案正由贵院审理。该案背后所反映出的极其迫切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得不慎重对待。该案如不能得到公正、透明处理,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诚若如此,很难确保贵院不被推往舆论的风口浪尖。
广州作为中国的“南大门”,一举一动都始终倍受全国的关注。近年来,广州司法环境的不断提升有目共睹,这离不开您和各位领导的殷切关怀。柯某径案必须得到公正处理,否则,很难想象该案不会成为广州版的“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到那时候,就真的晚矣!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体现出中央对于完善司法制度的坚定决心。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离不开社会对个案的认可,社会对个案的认可离不开个案本身的公平、公正。
为此,我们基于本案的政治影响、法律影响和社会影响,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善意诚恳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恳请您对本案的关注和关切,避免因相关违法办案行为对贵院乃至广州司法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此致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黄春秀律师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1、(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6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柯某径上诉状、二审辩护词、代理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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