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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强拆血案”黄云来刑事上诉状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黄云来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黄云来,男,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 该案可查明的基本事实是:

华润水泥厂为了迅速扩建,非法征地、暴拆民宅,封开县政府和封开县长岗镇政府的某些人直接出面成为不法奸商名符其实的帮凶甚至急先锋,引得当地淳朴善良的村民怨声载道、民怒鼎沸。之后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某些民警教唆当地村长蔡秀煌并且逼迫其对黄锐林等村民进行诬告陷害,将民间财产纠纷当做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到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指控黄锐林等村民对蔡秀煌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封开县公安局借机以指控敲诈勒索罪为幌子对黄某波、黄锐林等村民施加了让人难以承受的巨大刑事司法压力,大肆司法迫害,以达到逼迫黄锐林等村民签字画押同意非法征地、强拆民宅之方案的罪恶目的。,黄锐林被封开县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黄锐林被封开县检察院在明知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非法批准逮捕。

仅仅两天之后,即,“被犯罪嫌疑人”黄锐林因身体健康无法承受巨大的司法迫害等原因,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之下只能接受封开县长岗镇委书记卢某宇及封开县长岗镇政府干部郭某轩、卢某强、封开县交通局干部伍某广和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永等亲自到封开县看守所做的“说服工作”,被迫签字画押,在所有文件内容被遮住的情况之下被迫签署了非法征地、强拆民宅的有关文件,“被犯罪嫌疑人”黄锐林当即得以“取保候审”。

之后,某些人试图再来一次非法征地、强拆民宅之恶行【前次是拆新村,这一次是拆旧屋】,以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之“被犯罪嫌疑人”黄锐林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可“随时”按照强征强拆之需要被传唤为合法幌子【梁天芳的传唤语、传唤思维、传唤心理,见相关笔录及书证】,再次对黄锐林等人苦苦相逼,逼迫黄锐林等人签字画押签署非法征地、强拆民宅的另一方案的相关文件。传唤过程中,由于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刘某永、封开县长岗镇政府蒙灿希等执行者有恃无恐,过于趾高气扬、过于飞扬跋扈等原因,送达《传唤通知书》过程之中双方已经开始发生激烈口角。【而且,这次送达《传唤通知书》之前,这伙人已经多次到黄锐林家里恣意骚扰和威胁。】次日,即案发当天,左右,封开县长岗镇政府的罗某杰等纠集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的梁天芳、刘某永、叶金勇、黎某恒、林角升等一伙人,大队人马,浩浩荡荡直接非法闯入黄锐林家中,气势汹汹,欲置人于死地而后快,以督促、了解“被犯罪嫌疑人”黄锐林可以被“随时”按照强征强拆之需“传唤”为什么不到案为“名”,行试图捉黄锐林到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通过大力施压、逼迫黄锐林一家人签字画押同意非法征地、强拆民宅的另一方案之“实”,终于导致“官逼民反”,淳朴善良的村民被迫“逼上梁山”,矛盾冲突骤然升级,双方之间的肢体冲突瞬间化为一场互殴······。

互殴过程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梁天芳指挥完有关工作之后健步如飞地离开黄锐林家,回到派出所。下午三点钟左右,梁天芳自己发现身体不适,自己步行到长岗镇医院看医生。之后曾在肇庆市多家医院治疗,因“暂不能够明确肯定的原因”在医院治疗了八十余天之后,死了。

案发当天,即,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黄秋林等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即案发第二天,封开县公安局一天之内将四犯罪嫌疑人所有直系亲属的所有银行存款悉数非法查封、冻结,之后试图“此地无银三百两”借封开县法院的司法行为予以合法化;之后四被告人被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逮捕;随后封开县公安局以黄世兴、黄云来、黄秋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黄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被移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后来,因暂不明确的原因,案件被移送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做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可是,,封开县公安局已经开始补充侦查活动,而且是本案一审公诉人女士亲自陪同封开县公安局的干警开始补充侦查活动、开始按照本案一审公诉人女士的非法目的搜集非法公诉所需要的证据。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被冠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黄锐林、黄秋林等被指控妨害公务犯罪。

请务必高度注意,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之中作为这宗案件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黄锐林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部分却被控方刻意回避掉了,连这个罪名相关的证据也已经悉数被公诉人隐匿了。

以上就是本案可查明的基本事实。

第二部分 该案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之具体表现。

一、立案侦查违法。

本案打斗双方是封开县公安局与黄世兴、黄云来和黄锐林、黄秋林等等村民,该案由封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无疑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自行回避,更何况我们已经要求他们回避。

封开县公安局和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依法应当自行回避却没有回避无疑已经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审查起诉严重违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肇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是一份严重违法、严重切割案件事实的法律文书,其严重违法的核心表现是:封开县公安局以黄世兴、黄云来、黄秋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黄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被移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却被错误地冠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黄锐林、黄秋林却仅仅被指控妨害公务犯罪,作为本案的逻辑起点与历史肇端的敲诈勒索罪被莫名其妙地阉割掉了,相关证据也被公诉人隐匿了。这充分证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案的审理活动中的的确确应该回避却在我们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最终执意不肯回避,所为何事,暂不明确,希望有关各方及时展开调查。

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常识是,因为检察机关刻意阉割了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使得本案的审理活动成了“漆黑的夜晚吃鱼不知头不知尾”的暗夜里的摸索,本案需要审理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是黄锐林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如果黄锐林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本不成立,那么,封开县公安局的所谓传唤就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上诉人等人驱赶封开县长岗镇政府的罗某杰等纠集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的梁天芳、刘某永、叶金勇、黎某恒、林角升等一伙人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正是因为一审公诉机关严重违法切割事件整体事实的严重违法行为让整个审判失去了最起码的客观性,没了客观性当然没有公正性可言。公诉人的胆大妄为是一种恣意玩弄法律的行为,是一种“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予以严正追究。

三、审判程序等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均严重违法。

华润水泥厂与当地政府狼狈为奸,官商勾结,强征暴拆,征地主体只能是封开县人民政府甚至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肇庆市人民政府供养的国家机关只能听命于肇庆市党政首领,庭审伊始我们同时提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合议庭、公诉人均应该回避,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没能自行回避反而当庭口头驳回回避申请。

第三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缺乏事实依据,证据明显不足。

(一)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上诉人主观上的唯一想法是“以暴制暴”,用暴力手段驱赶违法前来上诉人父亲家同时也是上诉人的家里企图非法拘捕上诉人父亲的“戴着大盖帽的土匪”,在双方冲突过程之中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

(二)客观上被告人所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甚至不是故意伤害行为,因为所谓的被害人梁天芳、刘某永等人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具备最基本的正当性。

封开县公安局是我们的真正的敌人,是被我们打击过的人,他们都没有指控我们故意杀人,公诉人凭什么指控我们故意杀人???这显然是再一次的无端挑衅、是血口喷人,是胡编乱造。

(三)即使一审法院违法采纳那份所谓的梁天芳死因鉴定意见,他们也没能证明梁天芳的死与上诉人黄云来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即使按照一审判决书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描述,被告人对所谓的被害人【实际上应该是被告人】梁天芳、刘某永等人所实施的行为充其量也只能认定为一种故意伤害,绝不是故意杀人;一审判决的法律思维显然是先下结论后找证据的一种超级“有罪推定”的违法思维。

(五)一审判决书错误宣称“被害人梁天芳、刘某永等人当天到被告人黄锐林家了解其传唤不到案的原因时与被告人黄锐林发生争执,双方均没有过激行为,被告人黄锐林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不法侵害。因此,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黄世兴、黄云来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这样一种事实认定与法律思维显然是彻底违法的,为什么呢!?

因为所谓的被害人梁天芳、刘某永等人当天到一审被告人黄锐林家了解其传唤不到案的原因及其之前的刑事追诉、强制措施原本就是一场司法迫害,本身就是一种人神共愤的不法侵害。所以,当天梁天芳、刘某永等人到一审被告人黄锐林家这个行为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就是一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便双方没有冲突与争执,上诉人仍然有驱赶所谓的被害人梁天芳、刘某永等人的权利,双方既然发生争执,上诉人就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法律依据与理据可以参见我的辩护律师龙元富律师的辩护词《元凶是谁?》

(六)判决书所列举的那些所谓证据,部分来源不清不具备合法性和相关性,部分经过庭审已经证明与本案无关,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够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概而言之,一审审判是一场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违法审判;一审判决是这场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违法审判之违法判决。该判决的违法思维与具体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均严重违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思维严重违反基本司法逻辑——该案的逻辑起点是被告人黄锐林被当地派出所恣意教唆、逼迫本村村民蔡秀煌到当地派出所去诬告黄锐林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旋即被当地派出所刑事拘留,黄锐林等人被刑事拘留的所有证据全部是当地派出所某些警察睁着眼睛说瞎话胡乱制造的“言辞证据”;之后以黄锐林糊里糊涂在看守所签字画押同意违法强征暴拆的协议作为交换条件被取保候审暂告一段落。取保候审期间被非法传唤,当地派出所以传唤名义无数次骚扰黄锐林一家人——目的是逼迫黄锐林一家人在另一份违法强征暴拆的协议上签字画押;非法传唤过程之中双方发生纠纷,而公诉人违法隐匿敲诈勒索案件全部相关证据及其刑事指控,这样的公诉与审判绝对违法。

二、该判决的负面性司法影响非常多、非常大、非常深广,最让人们忍无可忍的负面性司法影响是,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字不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无限放大。

三、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是梁天芳的死因鉴定;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所需鉴材可以提供而刻意不提供,在辩护人严正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之后没有任何回复与回应只在判决书中说不接受重新鉴定之申请。

四、最让人愤怒至极的是,这份判决显然是一份是先作出判决结论再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去寻找似是而非的理由的违法判决。

五、判决明显编造事实,现有证据明确记载梁天芳是自己步行到医院就医,然后在多家医院医疗80天后死亡的,而判决却说梁天芳是被送到医院的。编造事实所露出的马脚比比皆是,在此无须一一进行例举,在二审庭审过程之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再一一予以批驳。

六、整个判决书不仅仅逻辑上割裂逻辑起点隐匿全部相关证据、随意切割案件事实,而且漏洞百出、前言不搭后语,对律师的辩护意见答非所问随意搪塞;而且极有可能随意篡改了庭审笔录等等原始证据材料——因为庭审在最激烈的控辩对抗之中进行了五天,指控的荒唐与谬误已经被六位辩护律师充分揭露和严厉批判,如果不是合议庭法官有眼无珠、血口喷人那肯定是背后有人暗中指使,肯定是上面的意思。

七、该案的一审之所以严重超期,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实际上的裁判权不在肇庆中院而在某些领导手中。昨天法官电话通知今天宣判,我们问,明天宣判怎么今天才通知?法官说,昨天才批下来。

概而言之,这份判决是封建皇权的遗风余韵,是文化大革命专政思维的翻版,是某些不明真相领导拍胸部的畸形儿,是欲加之罪的司法迫害,绝不是现代法治的产品,是一场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违法审判之违法判决。

一审审理,严重超过法定审限、超期羁押,这方面的程序也已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判决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的违法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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