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邱恒榆 律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某旺,男,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广东省化某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化某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住化某市北岸开发区私宅,户籍所在地为化某市某路。
代书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律师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上诉人因被控受贿罪于2012年7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刑事拘留,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在2012年12月20日收到前述判决书。
上诉人不服上述判决书的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现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公开开庭审理,撤销(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由于上诉人所在单位工作经费紧张,为了维持单位正常运作,上诉人以单位名义收受他人的钱,因此,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 正如前面所述,上诉人基于公务的需要才以单位名义收受他人的钱,并且,钱款主要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因此,原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收受钱款的去向和用途是认定事实不清。
3.本案存在部分办案人员非法取证情形,部分证据是无效证据,因此,本案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判决没有查清上诉人收受他人钱财的动机,没有区分上诉人收受的钱财的用途和去向,径直认定上诉人构成受贿罪,并以上诉人收受钱款的数额认定为上诉人受贿数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即便上诉人构成受贿罪,由于上诉人如实陈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依法应减轻处罚,但是,原审判决以上诉人不能认定为自首为由而没有减轻处罚,故原审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由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撤销(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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