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李某明,男,汉族,农民,1950年2月22日出生,现住略。
被告人:崔某杨,男,汉族,农民,1962年5月12日出生,现住略。
被告人:崔某朋,男,汉族,农民,1931年9月9日出生,现住略。
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人犯侮辱罪;
2.判决两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3.判决两被告人向自诉人赔礼道歉;
4.判决两被告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5日早上,两被告人见到自诉人回到村边,便上前将其殴打在地,然后按住自诉人头部,向自诉人强行灌屎灌屎,灌得自诉人满嘴满脸都是屎尿才扬长而去。
两被告人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构成侮辱罪。两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该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为此自诉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追究两被告人刑事以及民事责任。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李某明
二0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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