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取保候审申请书 >> 内容

林某伟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09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吴杰臻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我们接受林某伟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林某伟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林某伟的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贵局申请变更周传义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辩护人根据会见掌握到的案情,认为GM公司不是以诈骗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与普通的保健品电信诈骗公司有明显区别。

通常的保健品电信诈骗犯罪操作流程如下: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广告吸引潜在客户打电话过来咨询,接访组成员在电话里了解客户情况后,就虚构事实,将一些伪劣保健品或虚构功能的保健品销售给客户;之后,接访组成员将客户资料汇给回访组成员,由回访组成员假冒专家、主任、院长等身份回访客户,并在回访客户过程中,了解客户食用接访组成员销售的保健品后出现了什么症状,根据客户的这些症状,虚构客户身体出现了某些毛病,如果食用他们提供的某些保健品,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继而刺激客户一而再、再而三向他们购买保健品。

如果客户识穿了他们的骗局,要求他们退款,犯罪分子就以各种方式威胁客户,拒绝退款。

第一,在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案中,涉案“公司”是非法注册的,没有相关证照。然而GM公司却是合法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流通许可等证件一应俱全。

第二,在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会虚构产品功能,即将一些伪劣保健品当成合格保健品或将一些没有特定功能的保健品说成有此功能。然而GM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来源是正规的,三证是齐全的。销售保健品给客户时,公司也没有虚构保健品的功能,即不会为了促成销售,把没有特定功能的保健品说成具有特定功能,这从公司没有删改保健品的使用说明书,而是将保健品的使用说明书连同产品一起寄给客户的事实中得到确认。

第三,在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与客户通电话时会虚构专家、主任、院长等身份,增加被害人的信赖。然而GM公司是明令禁止员工虚构身份与客户通电话的,并且监听员工的通话,一旦员工违反规定的,就会通过罚款或辞退的方式予以惩罚,这从公司颁布了这些规定,以及惩罚记录中可以确认。

第四,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与客户通电话时会虚构客户身体症状,引诱客户为这些子虚乌有的症状埋单。然而GM公司是根据客户身体的实际情况销售保健品的,甚至是以客户在医院检查的结果为销售保健品的依据,或者建议客户先去医院检查,确认了客户确实有某些症状了,再根据这些症状销售保健品。

第五,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骗局被识穿后面临退款时,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威胁客户,以达到不予退款的目的。然而GM公司的客户投诉非常少,且当客户投诉时,公司的作法是答应客户的要求,全额退款,更不会威胁客户。

根据以上事实可知,GM公司有着合法经营的意图,其所制定的运营模式并非以诈骗为目的,而是往正规的电商方向发展。

二、关于案件其它细节问题的意见

第一,当员工违规销售保健品时,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是否知情及其态度问题。

2014年12月之前,林某伟负责GM公司的管理运营,期间林某伟促成了GM公司与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公司合作开拓网上药店项目。

之后,犯罪嫌疑人林某伟便不再负责GM公司管理运营工作,转而专门负责林芝参网上药店以及该药店的微信平台营销工作。从卸任时候开始,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就不再负责GM公司的任何工作事宜,对GM公司的管理运营细节也不再过问,连GM公司的工资、奖金也不再领取。

对于犯罪嫌疑人林某伟管理运营GM公司这段时间,当员工违规销售保健品时,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是否知情的问题:假设知情,他是听之任之,甚至为了获取更多利润,鼓励员工违规销售,还是切实执行公司规定,予以制止并惩罚相关员工,辩护人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确定,由贵院依法予以核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有人向林某伟反映过公司销售人员有类似诈骗的行为,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林某伟知道有类似诈骗行为而采取默许、消极、放任的态度,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依法不应逮捕。

第二,GM公司产品售价是否过高?价格过高是否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事实上,GM公司销售的部分保健品,在实体店或网上商店上均有销售,经过对照可知,彼此之间的售价相差不多。事实上,扣掉广告费用、场地租金、员工工资等费用后,GM公司的利润并没有想像中那么高。

辩护人认为产品的售价不是诈骗的认定标准,客户在购买产品时,自然会对产品的价格进行衡量,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客户愿意购买就意味他们认可该产品,接受该产品的价格,由此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能适用刑法进行调整。

第三,GM公司的某些销售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没有系统的医学知识,是否意味着他们诈骗?虽然GM公司的销售人员没有医生执照,但是必须明确的是GM公司提供的是保健品销售服务,并不是在为客户提供诊断服务,而且中国目前也没有保健品销售资格之类的证书,也无从要求他们考取这些证书。GM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多,产品功能相当明确,只要客户如实反映出其症状,即可推荐功能相对应的产品,与有没有系统医学知识没有多大关系。

第四,GM公司的某些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夸大其辞,如果夸大是否属于诈骗?辩护人认为销售人员在给客户介绍产品时,所说的话与使用说明书上的记载完全一致,那是不可能的,但是GM公司是把使用说明书附着保健品寄给客户的,只要销售人员没有虚构产品的功能,客户以使用说明书上的记载为准。因此,产品的功能客观上无法虚构,无法改变,客观上限制着销售人的介绍无法达到虚构事实的程度。

三、如果GM公司在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卸任后才从事了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活动,由于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对此事不知情,不应由其承担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份后,犯罪嫌疑人林某伟便不再负责GM公司管理运营工作,转而专门负责林芝参网上药店以及该药店的微信平台营销工作,对GM公司的任何管理运营细节也不再过问,连GM公司的工资、奖金也不再领取。

虽然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是GM公司股东之一,但由于其对卸任后事情不知情,那怕之后相关人员实施了诈骗活动,也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是主动到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事实上,2014年6月18日,办案机关到GM公司营业场所突击检查时,林某伟接到林芝参公司财务周雪梅的电话后,知道了办案机关来到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的事实,其主观上认为GM公司是在合法经营的,便主动回到公司接受办案机关询问,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没有逃避责任,或者逃逸。从林某伟的到案经过也可佐证其没有社会危险性。

另外,犯罪嫌疑人林某伟的妻子陈某某已怀孕7个多月了,让其可以回去照顾妻子临盆,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我特向贵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贵局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吴杰臻 律师

2015年7月16日


阅读量:251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犯罪金额更大反而量刑更轻!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