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天伦大厦第23层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请贵院调取本案的(茂)公(司)鉴(化)字【2015】263号《化验检验报告》的鉴定人员严某、谢某斌的鉴定人资格证书。
事实与理由:
经过开庭审理可知,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所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含量,均是依据(茂)公(司)鉴(化)字【2015】263号《化验检验报告》的结论作出,因此该《化验检验报告》是本案的关键证据;然而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该《化验检验报告》是否具有合法性。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七第第十四项的规定,鉴定文书的内容必须附上必要的附件,本案的鉴定人员没有在检验报告书上附上《鉴定人资格证书》,没法确定其是否具备毒品化验检验资格。
另外,根据证据卷三第8页至第25页的茂公(司)鉴(DNA)字【2015】201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员潘某花、吴某的《鉴定人资格证书》。(茂)公(司)鉴(化)字【2015】263号《化验检验报告》与茂公(司)鉴(DNA)字【2015】201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都是由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却一份附有鉴定人资格证书,一份没有附有鉴定人资格证书,极不合理。
其次,(茂)公(司)鉴(化)字【2015】263号《化验检验报告》的鉴定人之一“谢某斌”是助理工程师,不具备鉴定资格。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员必须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谢志斌属于助理工程师,是属于初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以上还有工程师,属于中级职称;工程师以上还有高级工程师,属于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以上还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属于正高职称。只有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工程师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辩护人特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贵院调取鉴定人员严某、谢某斌的鉴定人资格证书,恳请贵院充分重视并予以批准。
谢谢!
申请人:王如僧
时间:二0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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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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