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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2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没有实施侵占广东省广府人珠某巷后裔海外联谊会(下称:联谊会)财产的行为,也没有实施挪用联谊会资金的行为。联谊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把自己的猜测怀疑作为控告、侦查和指控起诉的事实,特别是联谊会,藏匿证据,籍向广东泽某司法会计鉴定所(下称泽某所)提交鉴定资料的机会,提交不具有事实依据的《情况说明》和证人证言,泽某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作出违法、虚假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顺遂联谊会的目的和意愿,一步一步错误地把我推向被告席。因此,恳望法庭查清事实,判决我无罪。

事实的真相是:联谊会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秘书长何某桦等人把联谊会换届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归咎到我一个人身上,从而对我进行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把公司行为污蔑为我的个人行为。现将一审判决认定、抗诉和未认定的相关事实,分别陈述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三起事实是错误的。

(一)、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一(一)第19虚列苹果电脑购置费报销4998元,是错误的。事实是:

1、2012年中旬,联谊会在荔湾区茶叶批发市场购买茶叶和茶具一批,因销售商无法提供发票,经过衷某某同意用别的发票代替;

2、陪同购买茶叶、茶具的有联谊会秘书长衷某某、南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正副主任黄某明、李秋兰和衷某某的司机陈清泉;

3、费用报销单上清楚写明购买物品的明细,经过衷某某审核签字。

(二)、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一(一)15-18项指控辩解人虚列王某某办公用品购置费报销38256.30元,是错误的。事实是:

1、以上四项指控是陪同衷某某一起到王某某购买礼品赠送会内领导及相关部门;

2、临近中秋节,衷某某叫我陪她到王某某购买冬虫夏草慰问会长黎某某,因为联谊会的每项开支必须经过衷某某审核签字才能报销,所以她提出先由我垫付钱,为了方便财务做账,王某某百货按照衷某某的要求开具发票内容,发票经过衷某某审核签字后向出纳报销我垫付的钱,没有虚列行为。

(三)、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一(二)第2项指控辩解人较协议多报销车费200628.31元,是错误的。事实是:

1、广东泽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到我拿到一审判决时,都没有看到这20多万元费用的原始凭证,不清楚控方凭什么证明这些费用全部是我的私家车使用的费用;

2、联谊会在2012年-2013年因会务繁多,除了使用我的私家车外,还要租赁车辆,例如:外租车辆运输书籍、资料、物品等到各地开展活动;召开各种会议的会场停车费;联谊会领导(30多人)的秘书和工作人员报销车辆费用(加油费、路桥费和停车费);停车场租赁费用;联谊会工作人员外出办事的的士费;

3、我在一审法庭多次提到要核对车辆费用的原始凭证,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我再次提出,并且在第二次开庭笔录最后一页写明要求公诉人出示车辆费用的原始凭证给我核对。因此一审法院在我没有核对车辆费用的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将以上费用都计算到我的车辆使用费上,判决是错误的。

二、荔湾区人民法院对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不予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在证明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是错误的同时,也证明了我的辩解的真实性。因此,荔湾区人民法院对除上述一列举的三项外(含抗诉部分)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一)、指控事项:虚列《广府文化论坛专刊》编辑费135200元。

1、联谊会委托广某公司编印《广府人》专刊,双方签署了书面合同,合同金额为151000元。

2、合同约定广某公司负责《广府人》专刊的设计、编辑、校对、印刷和运输等工作,《广府人》专刊共500多页,支付印刷费15800元。

3、《广府人》专刊已经交付给联谊会。

(二)、指控事项:虚列“世广会”光碟制作费139920元。

1、联谊会委托广州联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某公司)制作《千年珠某》光碟,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31.48万元,数量4000套,款项分两笔即30%、70%支付,共支付20多万元,还有6万多元没有支付,光碟已经交付使用;

2、联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虚列行为。

(三)、指控事项:虚列赠送澳门广府人联谊会光碟制作费150750元。

1、联谊会委托联某公司制作光碟,双方签订了合同,金额150750元,数量2010套;

2、联某公司按照联谊会的要求,将制作好的光碟送给澳门联谊会,开具了收据;

3、出纳出错多支付了150750元给联某公司,发现后就返还给联谊会了。

(四)、指控事项:虚列“赠送罗贵后裔南迁880周年庆典光碟制作费52000元”。

1、联谊会委托联某公司制作光碟,双方签订了合同,金额52000元,数量800套;

2、联某公司按照联谊会的要求将制作好的光碟运送到江门市;

3、联某公司开具票据,经衷某某审核签字确认。

(五)、指控事项:虚列换届大会理事牌、捐赠牌,报销25382.16元。

1、联谊会委托广某公司此项目,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数量和金额;

2、广某公司将制作好的理事牌、捐赠牌交付给了联谊会,并开具了票据;

3、经过衷某某和何某某审核签字确认。

(六)、指控事项:重报三家报纸公告费118000元。

1、联谊会与智某公司签订了代理刊登公告的《代理合同》,合同内容明确约定了刊登报纸名称、公告内容和刊登日期,代理费用共440360元,118000元不包括在440360元内;

2、联谊会在2012年-2013年期间因会务需要刊登公告不少于五次,每次公告都同时在《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文汇报》和《大公报》等报社刊登,会多次付给同一家报社刊登公告的费用,但每次刊登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不能混淆;

3、提供了联谊会与智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予以证明。

(七)、指控事项:重报《广东梁氏源流》专刊费用33000元。

1、联谊会委托广某公司编印《广东梁氏源流》专刊,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2、联谊会与广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包括著作权的费用,因此,联谊会的领导同意此项费用由联谊会支付给梁某棉教授,此笔款的收据是梁某棉教授开具的。

(八)、指控事项:重报天某公司印刷费22672元。

广某公司只报销了一次22672元印刷会讯、会议资料的费用,而另一笔费用是联谊会直接从银行支付给天某印刷厂印刷其他资料的费用,与广某公司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九)、指控事项:以差价转租的方式多收取办公室租金和押金354156元。

联谊会提出为了方便工作租用联某公司的办公室,租用前黎某某亲自到办公室看过,同意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联谊会是按约定支付租金和押金。

(十)、指控事项:挪用340366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1、联谊会委托广某公司负责《广府风情》摄影大赛事宜,双方鉴定了合同,联谊会按约定向广某公司支付了340366元;

2、广某公司接受委托后,做了以下具体工作:登报征集作品、收集作品、筛选作品、评选作品等;

3、因双方发生意见,解除了合同,于是,广某公司将所收款项全部退回给联谊会。

三、荔湾区人民法院不予认定的、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16起指控是错误的。

(一)职务侵占(一)虚列更名公告费”61580.00元。

1、广某公司接受联谊会的委托,在《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大公报》和《文汇报》刊登更名公告,广某公司与《羊城晚报》、《广州日报》洽谈的优惠折扣作为支付给广某公司的报酬,要求广某公司负责与上述五家报社洽谈刊登的时间、版面、价格等相关事宜,负责策划、起草、修改和编辑公告内容;

2、广某公司代联谊会向《广州日报》社支付刊登更名公告的费用96800.00元;

3、李某、黄某东和黄某睿是广某公司员工,李某的工资、奖金和提成均由广某公司发放,在有广某公司抬头的工资表的领款人处有李某的亲笔签名,领取工资时间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一直没有间断。由于她是羊城晚报社的退休员工,所以不需要缴纳社保,黄某东和黄某睿的社保由广某公司缴纳。李某在广某公司《珠某》编辑部担任主编,负责招聘编辑人员,《珠某》杂志上印有协办单位为广某公司,以上情况足以证明李某是完全知道自己是广某公司员工,其所作的是虚假证言;

4、广某公司的工资单有两种:一是汇总工资单,单上负责人或者领导处有我的签名,出纳或者经办人处有严某萍的签名;二是独立个人工资单,单上有经办人严某萍的签名,领款处有领款人签名;

5、黄某东在一审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是广某公司的员工,并提交广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予以佐证。黄某东在法庭上回答公诉人每月工资是4-5千元,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黄某东说不清楚在广某领取多少工资,抗诉意见所说明显不是事实。

6、联谊会提供李某2010年10月、11月的工资单,藉此证明李某是联谊会的员工是错误的。事实是:联谊会提出与广某公司合作的考核条件是(1)广某公司编辑一本样书;(2)广某公司拉回赞助款。因此,广某公司招聘了刘某东、李某等人设立了编辑部,同时向联谊会提出两个条件:(1)在考核期间拉回来的赞助款按双方谈妥的比例分成;(2)联谊会支付刘某东和李某编辑样书期间的工资。于是,广某公司按照联谊会的要求编辑了样书《慈善之星-黎某》,并向罗某云、黎某、卢某平和蔡某玲等人拉回赞助款21万元。广某公司通过了联谊会的考核,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将广某公司拉回来的赞助款按双方谈妥比例进行分成。

(二)职务侵占(一)4以策划、编辑两本专刊的名义报销了人民币21万元。

1、联谊会提出与广某公司合作的考核条件是(1)广某公司编辑一本样书;(2)广某公司拉回赞助款。广某公司同时向联谊会提出两个条件:(1)联谊会支付刘某东和李某编辑样书期间的工资;(2)在考核期间拉回来的赞助款按双方谈妥的比例分成。于是,广某公司按照联谊会的要求编辑了样书《慈善之星-黎某》,并向罗某云、黎某、卢某平和蔡某玲等人拉回赞助款21万元。广某公司通过了联谊会的考核,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

2、这21万元是在考核期间拉回的赞助款,分别由四人赞助组成的:(1)在联谊会与广某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前的考核期间,广某公司以邀请罗某云、卢某平担任《珠某》会刊顾问的方式,分别向其拉回赞助款各10万元、5万元;(2)在编辑样书《慈善之星-黎某》时,向黎某拉回赞助款5万元;(3)邀请蔡某玲做《珠某》封面人物,向蔡某玲拉回赞助款1万元。因此,罗某云、卢某平和黎某的赞助款,都是在联谊会考核广某公司期间拉回的赞助款,所以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就已经到账,联谊会也按考核前谈妥的赞助款分成比例将广某公司拉回来的赞助款进行分成

3、联谊会要求以编辑、策划专刊的名义对赞助款进行分成,并要求广某公司出具相同内容的收据。理由是方便财务做账。之后,双方没有以赞助款的名义进行分成。广某公司先后按《合作协议》约定的2:8、5:5比例进行分成,最后,把全部21万元赞助款给了联谊会。

4、黎某的赞助款实际到账时间是2010年10月27日,是其儿子黎宏照从中山市的公司以印刷费的名义通过银行汇入联谊会账户。

(三)职务侵占(一)5使用与该项目无关的其他发票及两张假发票报销了族谱印刷费140410元。

1、广某公司受联谊会的委托垫资代购族谱,广某公司向冯某明书屋购买族谱一批,当时冯某明书屋出示了族谱目录经联谊会确认后,工作人员按照族谱目录清点验收后装箱运到联谊会办公室,之后,广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冯某明53000元;

2、报销单的费用140410元是由购买族谱和编印《珠某》会刊两项费用组成,一是按照《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联谊会向广某公司支付每期编印《珠某》的费用80100元;二是垫资购买族谱的款项60310元,现金支付7310元,包括运费等;

3、陈某培的《情况说明》不是事实,我没有收过他的任何款项,如果有收到他的12000美金,折合人民币7-8万人民币,他会向我索取收款收据。

(四)职务侵占(一)9使用虚假的东方宾馆的发票虚列账目报销23600元。

1、广某公司没有收到联谊会支付的23600元;

2、联谊会每年在东方宾馆召开多次会议,由于联谊会人员少,会议的流程和接待服务、会场的布置等工作均委托广某公司负责,酒水、鲜花、礼仪、照相、视频拍摄相关费用由广某公司垫资;

3、发票是东方宾馆提供的,广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假;

4、东方宾馆把餐饮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其他费用分开核算和收取,因此,分两次以上向东方宾馆支付费用是正常的,因为在东方宾馆开会的次数多、相距时间久,我不可能记清楚每项开支。

(五)职务侵占(一)10在联谊会已支付会议费的情况下,一年后又以同样的理由报销了人民币33072元。

1、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庭的证据中,吴某芳的证人证言证明了智某公司更名为炫 公司;

2、报销单上注明是9月18日“首届世广会倡议大会”的费用,而指控是“执行会长会议费”,该项指控明显是错误的;

3、该费用确实在会议期间开支了,联谊会分两次支付给东方宾馆的费用不包括33072元,联谊会支付的是餐饮费、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33072元是支付场地布置费用等,包括制作背景板、鲜花、PPT制作、水果、点心和外聘工作人员(礼仪小姐等)的费用;

4、联谊会举办该会议邀请了38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位嘉宾,联谊会工作人员少,很多工作委托给智某公司和广某公司办理。费用报销单上清楚注明是“9月18日首届世广会倡议大会”的费用,而检察院没有搞清楚情况,将两个会议混淆了。

(六)职务侵占(一)12以其他印刷厂开具的其他用途的发票报销会讯及会议材料印刷费人民币51880元。

1、此笔费用是联谊会委托广某公司编印会讯12-15期、17-24期会讯、五届一次会议材料及团长会议文件汇编等,在费用报销单后面附有结算明细表。

2、联谊会委托广某公司编印的会讯和会议资料大部分在省府印刷厂印刷,由于要收取15%的税,广某公司基本不在省府印刷厂开具发票,会找其他印刷厂的发票代替,有1-2次在省府印刷厂开发票,是因为没有找到其他印刷厂的发票;

3、会讯和会议资料包含印刷费和编辑、排版、校对等费用。

(七)职务侵占(一)13、14项:虚列商标注册咨询费和会徽注册咨询费,报销人民币30300元。

1、联谊会委托智某公司负责广府人商标和世广会会徽的注册事宜,智某公司就此向有关公司进行了咨询和洽谈,并收集了有关资料、LG的调色和大小尺寸的调整,代签合同和垫资代理费用等;

2、因考虑到商标和会徽的所有权属于联谊会,智某公司只是中间代办人,而商标和会徽的注册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办妥,联谊会需要保留合同和发票,考虑以上因素,最终智某公司以联谊会的名义与商标和会徽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发票抬头写联谊会;

3、QQ聊天记录就是当时洽谈商标注册事宜的记录,经办人在网上QQ聊天、洽谈业务一般都是用昵称,不能因为没有用真实名字在QQ聊天就否定是智某公司办理的。

(八)职务侵占(二)1项:较协议约定多报销费用人民币924682.26元。

1、924682.26元是广某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拉回来的赞助款;

2、当时按照衷某某的意见将赞助款先汇入联谊会的账户,然后以策划、编辑会刊的名义对赞助款进行分成,并要求广某公司出具相同内容的收据,理由是方便财务做账。之后,双方没有以赞助款的名义进行分成。广某公司先后按《合作协议》约定的2:8、5:5比例进行分成,最后,将全部赞助款(包括21万元)都给了联谊会。

3、报销单上的内容按照衷某某的意见填写,以策划编辑会刊名义报销属于正常报销行为,没有用虚假理由;

4、广某公司提供的筹款一览表是联谊会出纳、会计一起核对账目后做的,由于赞助人会在不同时间多次赞助款项,而财务不够细心将时间写错了。经核对没有超出赞助款的范围;

5、90多万元的赞助款有赞助人出具意愿书,每份意愿书都已经说明其赞助意愿,能充分证明是他们当时的赞助意愿并不是控方所说的只有30万元;

6、按照衷某某的要求赞助款先汇入联谊会的账户,联谊会收到款项后是怎样开具收据内容,联谊会没有规定财务要向我汇报,我也无权干涉,我只知道联谊会的收据是固定格式。

(九)职务侵占(二)3报销98000.00元。

由于联谊会与广州君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联谊会急需找家公司托管服务器,联谊会找到联某公司签署托管合同,17750元就是服务器迁移、托管和数据更新的费用。后来因为联谊会网站没有人维护不能正常使用,衷某某提出由联某公司维护网站,维护费按照之前给广州君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每年98000元的标准给联某公司,联某公司做了一些维护工作,使联谊会网站能够正常使用。

(十)职务侵占(三)1重复报销150750元。

1、联谊会委托联某公司制作这批光盘,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数量是2010套,金额是150750元,我不可能重复报销;

2、没有重复报销,是出纳忙中出错,造成的失误。2013年1月24日,我按照合同约定填写一份费用报销单与联谊会结算,联谊会当时并没有将款项付给联某公司;2013年7月23日,联谊会出纳严某萍填写一份费用报销单给我签名时,因为时间相隔了半年我忘记曾经填写过费用报销单;

3、会计发现两笔款项一样后通知我核对,核对后在2013年底就返还给联谊会,根本不存在控方所说的案发前退赃。

(十一)职务侵占(三)2重复报销《大公报》公告费52950元。

1、在2011年-2013年期间,联谊会在《大公报》刊登了多次公告,每次刊登的时间、版面、内容都不一样;

2、刊登公告的标题与次数:(1)联谊会更名公告;(2)广府学会成立公告;(3)世广会倡议会议暨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公告;(4)世广会正式召开大会公告;(5)香港巡演粤剧《魂牵珠某巷》公告;(6)祝贺成立110周年庆典公告;(7)《大公报》专访黎某某(以上共7次);

3、据我回忆,52950元由39350元和13600元两笔费用组成,39350元是《大公报》专访黎某某的费用,13600元是联谊会工作人员参加《大公报》110周年庆典活动的费用,参加人员有黎某某、衷某某、李某、林某某和黄某东,《大公报》只负责黎某某一个人的费用。

(十二)职务侵占(三)4重复报销67628.40元。

1、联谊会组织广东粤剧院在香港演出四场慈善与宣传相结合的粤剧《魂牵珠某巷》的大型活动,委托广某公司负责组织观众、邀请香港和内地领导以及捐赠人到会场观摩演出,组织颁奖仪式和答谢会;

2、广某公司按照联谊会的要求垫付的费用有:租赁剧院贵宾室、剧院宣传栏、户外宣传栏,香港运输费、租车费、餐费和工作人员加班费等费用;

3、联谊会支付给广东粤剧院的80万元只是演出的费用,不包括上面第2项列举的费用;

4、筹集的100万款项不会在演出期间到账,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经银行划账到联谊会的账户。

(十三)职务侵占(三)7重复报销25060元。

此笔费用是应联谊会根据会务需求,要求广某公司加印1-4期会讯的费用,报销时已经注明。

(十四)职务侵占(四)1 收取澳门联谊会268319元澳门币(折合人民币208100元)未交回联谊会。

1、2012年8月3日,联谊会委托广某公司编印《濠江广府情》,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款248400.00元。合同签订后,联谊会由于资金紧张,只付给广某公司75000元印刷费,广某公司通过银行将该款支付了亚华公司的印刷费;

2、广某公司向澳门广府人联谊会会长梁伯进筹集两项赞助款,其中一项是赞助编印《濠江广府情》208100元,黎某某和衷某某都表示同意,但未将此情况告知梁伯进,所以,联谊会与澳门联谊会还是以编印费和运输费的名义结算;

3、该笔赞助款已经全部给了联谊会。

(十五)职务侵占(四)2收取澳门联谊会港币174500元未交回联谊会。

1、这笔款由澳门广府人联谊会向南雄捐款80000元和“南粤行”吃住行等费用组成,广某公司按照联谊会和澳门广府人的意见垫付;

2、广某公司只是向澳门广府人联谊会收回垫付的费用。

联谊会委托广某、联某和智某公司的业务,双方大部分签订了书面合同,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三家公司提供了真实的服务,收取联谊会支付的报酬合法有据,我本人没有侵占联谊会财物的目的和行为,也没有挪用联谊会的资金,所以,恳请法庭依法判决我无罪。

辩解人: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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