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被告人高某东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为拆迁引起的血案,因被伤害致死的为复旦大学微电子学博士孟某伟的父亲孟某贵,此案为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该案件发生于2010年10月30日,被称为10.30案件。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按语:被告人高某东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为拆迁引起的血案,因被伤害致死的为复旦大学微电子学博士孟某伟的父亲孟某贵,此案为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该案件发生于2010年10月30日,被称为10.30案件。
该案件发生后,引起国际关注。我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即接受委托,至今已三年有余。该案件由太原市人民法检察院于2011年1月5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下发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高某东死刑,被告人武某军死缓;后高某东、武某军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李霄霖大律师参与本案辩护,为上诉人武某军出庭辩护,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将本案发回重审。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阶段,李庄加入本案审理,为被害人孟某伟担任诉讼代理人。
2013年12月2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判决被告人高某东死刑,被告人武某军无期。现我将被告人高某东的上诉状予以公布,今后将公布有关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东(又名高某清),男,汉族, 1984年3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小学文化,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某村,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上诉人高某东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所做出的(2013)并刑重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并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对太原市公安局所做出的(并)公(法)鉴(尸)字〈2010〉70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
三、请求启动侦查实验程序。
四、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上诉人高某东在侦查阶段的庭前供述。
五、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高某东有期徒刑十年以下。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第100页第5项倒数第二行:“综合以上证据,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害人孟某贵头部损伤系被告人高某东所为,其当庭推翻以往供述,没有证据支持,且与同案其他共犯的供述相互矛盾,故对其本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相关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上诉人高某东认为,本案确定被害人孟某贵头部损伤系上诉人高某东所为严重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是上诉人高某东所为的证据为以下几个证据:
1.上诉人高某东的庭前供述;2.被告人张某齐的庭前供述;3.被告人逯某鹤的庭前供述;4.被告人张某峰的庭前供述;5.太原市公安局的(并)公(法)鉴(尸)字〈2010〉70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诉人高某东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显然不足以形成认定上诉人高某东系致死被害人孟某贵行为人的证据链。
经过三次开庭,上诉人高某东认为,上诉人高某东、被告人张某齐、被告人逯某鹤、被告人张某峰的庭前供述均是在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之下所作出的非法证据,上诉人高某东在此次庭前提出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申请,但原审法院并未排除非法证据。上诉人高某东与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均为虚假供述,本不足以确信。
经过原审法院的开庭可见,太原市公安局所做出的(并)公(法)鉴(尸)字〈2010〉70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明显错误。原审法院开庭过程中,经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专家王鹏出庭质证,太原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所认定的被害人孟某贵致死原因完全错误,凭这一点就足以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上诉人高某东确实没有手持镐把走近被害人孟某贵身边,确实没有手持镐把击打过被害人孟某贵的身体,确实没有击打过孟某贵的头部。
上诉人高某东被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为致死被害人孟某贵的行为人严重错误,本案为一起惊天冤案!
其一,既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高某东手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某贵头部,为何镐把上仅有被害人武文元的血迹,没有被害人孟富贵的血迹?
其二,镐把长度2125px ,如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东手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某贵,在被害人孟某贵与上诉人高某东之间尚站立有被告人张某齐,如何能击打到被害人孟某贵的顶枕部,且顶枕部头皮没有挫裂创?
上诉人高某东在原审法院开庭之前曾申请原审法院进行侦查实验以查明上诉人高某东是否能击打到被害人的顶枕部,但原审法院并未采纳。
其三,原审开庭之前,上诉人高某东申请原审法院对本案被害人孟某贵之死因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被原审法院断然拒绝。上诉人高某东所提司法鉴定申请合理合法。
本案为一起惊天冤案,作为人民法院,不仅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更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对被害人孟某贵的死因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必要措施。轻伤害案件尚允许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何况涉及到命案的司法鉴定?
本案的司法鉴定不一定非要开棺验尸,但可还原现场勘验的情景,制作一个和被害人孟某贵硬度厚度一致的颅骨模型进行司法鉴定,从物理学上分析导致被害人孟某贵大面积颅骨塌陷的真实受力原因,以雪上诉人高某东的冤情!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某东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孟某贵系上诉人高某东手持镐把击打致死严重错误,判决上诉人高某东死刑更是惊天冤案!
导致原审法院错误判决的根本在于原审法院不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和侦查实验,上诉人高某东认为,原审法院担心本案政治影响而不惜杀掉无辜的被告人高某东,实属惊天冤案!
原审法院以非法的摇摆不定且被刑讯逼供的三被告人与上诉人高某东的庭前供述作为定案证据,已丧失了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的基本立场,造成今天的冤案,难辞其咎。
现上诉人高某东依法向贵院上诉,望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原判,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侦查实验,查明真凶,依法改判。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某东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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