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陈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辩护方案
陈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辩护方案
敬启者:陈某先生之亲属
2017年8月23日,梁栩境律师接到陈某先生之家属就陈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辩护服务咨询,随后梁栩境律师当场通过电话、微信进行了简略解答,并约定8月26日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陈某,就本案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8月28日,梁栩境律师会见陈某,与其就本案案情进行充分沟通,并向其解释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情况应对。
现阶段,梁栩境律师通过与陈某先生以及其家属的会面、会见及从其他渠道了解的信息,已对本案有较为充分的了解,故综合本案案情、法律规定、办案经验,作出本方案。
在就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前,梁栩境律师在此先行说明:本方案系基于在会面、会见时所获得的基本案情信息所作出,方案所涉及的除收费外的相关内容,在将来案情产生变化时将作出适当、合理的调整。
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本案基本案情
2017年初,涉案单位佛山市南海区A饮品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与四川B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经过多次合作及会谈后,由品质控制经理张某、员工冯某确认配方,生产涉案产品“咔哇潮饮”;随后因B公司对产品的口感不满,陈某先生便进行配方具体调整,并确认配方后交付客户签字,随后A公司生产部门根据配方进行生产;8月23日,因有人投诉咔哇潮饮添加了违法物质,故公安部门找到陈某先生进行调查,并于当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现阶段可得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分为生产、研发、采购、品控、人事等部门;
2.范某为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品控部门负责人,陈某先生为采购及研发部门负责人;
3.陈某先生在A实际持有股份,但并未登记在工商记录中。
第二部分 现阶段涉及的核心问题
由于现阶段陈某先生系被刑事拘留,本案尚处于37天“黄金时间”中,若陈某先生在此37天内能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检察机关不予逮捕,则可基本排除各项刑事风险,提前“解决”本案。本律师认为,在37天的时间内,本案应坚决作无罪辩护,现基于无罪辩护的前提下,归纳本案核心要点如下:
一、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以及陈某先生在单位内的具体职责
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涉及到陈某先生是否应予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亦涉及最终刑罚问题。本律师认为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有如下两个理由:
一方面,由于A公司有大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咔哇潮饮仅占其一小部分,且从未遭受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由此可知A公司相关人员在本案的行为即便被认定为犯罪,亦属于单位犯罪。
另一方面,A公司的情况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A公司的相关人员并非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设立后亦仅经营合法业务,故本案的行为应予认定为单位行为。
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故考虑陈某先生是否应予被追究刑事责任,首要考虑的则是其是否系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涉及到公司对咔哇潮饮的生产、销售存在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现阶段我们认为,陈某先生并非涉案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理由如下:
首先,责任人员应系对相关事项具有主管能力之人,本案中针对产品问题进行监督的应是品控经理,而非管理采购、研发的人员;
其次,陈某先生所提供配方的行为并不能当然理解为生产、销售行为,对配方的论证应着重考虑到配方的形成过程以及根据配方制作产品的流程等问题,而本案配方形成系基于张某等人,产品制作陈某先生亦不涉及;
最后,总体而言陈某先生在本案的涉及的仅系配方提供的问题,而考虑到咔哇潮饮的配方研究并不需要经过一些列复杂、深入的流程,故即便陈某先生确实涉案,亦系涉案程度极地,不能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认定责任。
二、关于咔哇潮饮的配方
现阶段涉及配方的核心材料即系由陈某先生所确认的配方,据陈某先生所述,侦查机关并未就配方的问题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讯问,据此可推知侦查机关尚未掌握本案配方。
本律师认为,配方可能系陈某先生在本案中的唯一书证,故对此证据的分析论证,涉及到陈某先生主观上是否明知咔哇潮饮中存在违禁物品,即影响到其是否构成犯罪。针对配方问题,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明确配方的来源。据陈某先生所述,配方系2017年初品控经理张某、冯某与四川客户商谈所得,故配方的源头并非出自陈某先生之手,随后陈某先生对配方进行的调整系基于对各项原料搭配的调配,并未添加任何新原料;
其次,由于原品控部门已在4月份实际生产出咔哇潮饮,故陈某先生认为相关原料已被认可,在仅处理量的调配工作上,并不需要考虑原料的性质等情况;
最后,相关单据中仅为陈某先生与客户进行产品品尝时确认的味道配方,而非最终的生产配方,在本案并无相关证据认定陈某先生手中配方即为生产配方的情况下,不能以此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
三、本案主观明知的问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而根据现阶段信息,本律师认为并不符合此情况。
一方面,在本案鉴定意见作出前,陈某先生根本不清楚产品存在什么问题,以及产品中何种原料存在问题,据此可知在生产过程中,陈某先生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另一方面,根据配方中的各种原料,除可能存在问题的“VV果汁”外,其他各类合法原料均由陈某先生进行采购,由此亦可知道陈某先生根本没有添加违禁品的主观故意。
第三部分 辩护计划及工作安排
考虑到本案陈某先生并不涉及A公司的具体生产、销售业务,其所经手的配方亦未被侦查机关出示,且有一定可能不予认定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本律师分析后得出结论,本案应作无罪辩护,基于此策略,现阶段(即刑事拘留的 37 天“黄金时间”内)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 、持续进行高频率、高效的会见
由于陈某先生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以往在应对讯问时亦未详细、充分阐述对自身有利的情况,故在与其进行会见时,将会不断向其陈述辩护的策略及核心思想,以及每个问题、回答的核心意义等,让其在随后的讯问中能够充分应对。
另外,陈某先生在被拘留后仅进行了一次提审,故可以预见侦查部门在随后的时间内,将会进行多次讯问,以查清案件情况。故本律师将会在会见时及时了解侦查部门的动态,以根据案件进程,不断完善辩护核心观点。
二、总结辩护观点,向侦查部门出具《 关于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在侦查机关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本案前,我们将会出具《关于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说明本案陈某先生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此法律意见书形式上系希望侦查部门撤销案件,但实际上是力求促成取保候审,达到一般《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效果。
三、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出具《关于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约见检察官,说明案情及理由
此工作将是现阶段辩护的核心工作,通过综合本案的情况,总结陈某先生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同时,提出现阶段侦查部门提出的证据未达到充分的标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绝大部分 37 天辩护成功的案件,均是通过检察院的审查批捕过程中,促成不予逮捕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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