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员村派出所承办的
犯罪嫌疑人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的
情况反映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律师
微信公众号:王如僧律师
微信号:wangruseng
致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杰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杰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依法会见陈某杰期间,陈某杰表示其掌握有他人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行为,并愿意提供线索给贵局,请求贵局办案人员予以审查核实。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及时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年龄问题的通知》[粤高法(1999)57号]第一条关于“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是否属实,由受理、侦破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下称原侦查机关)负责查证,并出具书面材料”的规定,辩护人请贵局再次派员提审陈某杰,并对陈某杰提供的线索予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属实。
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杰臻、王如僧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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