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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李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之补充律师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1

我们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中,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在2016年6月14日已就本案向贵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指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颁行实施,全国各地已经陆陆续续出现将“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类型刑事案件的性质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变更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案件,现在辩护人发现广东省深圳、珠海法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伪基站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为此,向贵院提供补充律师意见和相关判决书以供参考。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粤03刑终26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份开始,受雇于他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xx广场附近,利用“伪基站”强行连接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手机用户并推送博彩短信,干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基站和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信号。经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统计,该“伪基站”影响用户18251人次,发送垃圾短信期间导致通信中断时长累计约50分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56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陈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处陈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粤03刑终427号《刑事判决书》中,2015年8月23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受雇于QQ网名叫“上品”的男子,多次在深圳市罗湖区xx集团附近车载“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罗湖区xx集团大厦北侧准备上车利用“伪基站”等设备发送短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有关部门统计并鉴定,被告人郭某某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属于“伪基站”设备,其行为影响罗湖区xx集团大厦周边区域用户累计11488人次,通信中断时长达50分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郭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处郭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莫某向被告人购买了“伪基站”一台,并在阳江多次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垃圾信息牟利,经证实,该“伪基站”于2014年4月25日在阳江市××环路(即大润发商场和德信华城)一带共发送成功垃圾短信11202条,合计造成11202位移动用户通信服务中断一小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关于被告人莫某所犯罪行的定性问题。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颁布实施,被告人莫某的行为更加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遂改变检察院的定性,将被告人莫某的行为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从上述判例可知,根据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的性质,将此类行为认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才是真正还原此类行为的本质,也唯有如此才是正确适用法律。随着时间推移,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将“伪基站”群发短信行为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案件产生,直至在司法机关中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此类行为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充分考虑辩护人意见,并予以采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六年六月 日

附:

1.(2016)粤03刑终269号《刑事判决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286dfc3-046e-4b83-a5af-b214e0bf858a&KeyWord=%EF%BC%882016%EF%BC%89%E7%B2%A403%E5%88%91%E7%BB%88269%E5%8F%B7;

2.(2016)粤03刑终427号《刑事判决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6e24b0d-39b8-4ade-8d29-c685ca8b2043&KeyWord=%EF%BC%882016%EF%BC%89%E7%B2%A403%E5%88%91%E7%BB%88427%E5%8F%B7;

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04a2799-5b43-4084-aae6-54902f45edd7&KeyWord=2015%EF%BC%89%E7%8F%A0%E9%A6%99%E6%B3%95%E5%88%91%E5%88%9D%E5%AD%97%E7%AC%AC368%E5%8F%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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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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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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