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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文书||关于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之调取 无罪证据材料的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21

申请人:张王宏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61034973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924281720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调取可以证明邹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1.邹某某在荷兰鹿特丹、海牙等地,其名下超市、餐馆的营业执照。


2.调取初某某、杨某某、陈某6、魏某某1、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1、魏某某、郑某某等11人,接受邹某某指令的微信沟通信息。


3.调取初某某、杨某某、陈某6、魏某某1、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1、魏某某、郑某某等11人,接受阿龙指令的微信沟通信息。

 

证据线索:1、证据1,即相关营业执照,由邹某某妻子某某5保存,可联系冯某某调取


2、证据2、3、4可依职权调取


申请理由:


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本辩护人受邹某某的委托以及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该案中担任邹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与邹某某会见,获知邹某某有正当职业,有合法收入。其没有参与甄某某的非法经营活动,更不具有盈利目的,其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证明邹某某有正当职业、无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的证据,影响着本案的客观、公正办理。同时,调取上述证据材料,才能确认邹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真实性。

辩护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向涉案单位、人员调取相关涉案证据,以查明案件真相,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办理。


此 致


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王宏


       2019年8月15日


 附件一:邹某某位于鹿特丹的其名下超市、餐馆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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