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刑事上诉 >> 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高海东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03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高海东案件)

按语: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为拆迁引起的血案,因被伤害致死的为复旦大学微电子学博士孟建伟的父亲孟福贵,此案为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该案件发生于2010年10月30日,被称为10.30案件。该案件发生后,引起国际关注。我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即接受委托,至今已三年有余。该案件由太原市人民法检察院于2011年1月5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下发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高海东死刑,被告人武瑞军死缓;后高海东、武瑞军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李霄霖大律师参与本案辩护,为上诉人武瑞军出庭辩护,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将本案发回重审。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阶段,李庄加入本案审理,为被害人孟建伟担任诉讼代理人。2013年12月2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判决被告人高海东死刑,被告人武瑞军无期。现我将被告人高海东的上诉状予以公布,今后将公布有关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东(又名高海清),男,汉族, 1984年3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小学文化,暂住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洛阳村,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上诉人高海东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所做出的(2013)并刑重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并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对太原市公安局所做出的(并)公(法)鉴(尸)字〈2010〉70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

三、请求启动侦查实验程序。

四、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上诉人高海东在侦查阶段的庭前供述。

五、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高海东有期徒刑十年以下。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第100页第5项倒数第二行:“综合以上证据,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害人孟福贵头部损伤系被告人高海东所为,其当庭推翻以往供述,没有证据支持,且与同案其他共犯的供述相互矛盾,故对其本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相关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上诉人高海东认为,本案确定被害人孟福贵头部损伤系上诉人高海东所为严重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是上诉人高海东所为的证据为以下几个证据:

1、上诉人高海东的庭前供述;2、被告人张俊奇的庭前供述;3、被告人逯仙鹤的庭前供述;4、被告人张胜峰的庭前供述;5、太原市公安局的(并)公(法)鉴(尸)字〈2010〉70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诉人高海东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显然不足以形成认定上诉人高海东系致死被害人孟福贵行为人的证据链。

经过三次开庭,上诉人高海东认为,上诉人高海东、被告人张俊奇、被告人逯仙鹤、被告人张胜峰的庭前供述均是在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之下所作出的非法证据,上诉人高海东在此次庭前提出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申请,但原审法院并未排除非法证据。上诉人高海东与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均为虚假供述,本不足以确信。

经过原审法院的开庭可见,太原市公安局所做出的(并)公(法)鉴(尸)字〈2010〉70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明显错误。原审法院开庭过程中,经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专家王鹏出庭质证,太原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所认定的被害人孟福贵致死原因完全错误,凭这一点就足以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上诉人高海东确实没有手持镐把走近被害人孟福贵身边,确实没有手持镐把击打过被害人孟福贵的身体,确实没有击打过孟福贵的头部。

上诉人高海东被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为致死被害人孟福贵的行为人严重错误,本案为一起惊天冤案!

其一、既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高海东手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福贵头部,为何镐把上仅有被害人武文元的血迹,没有被害人孟富贵的血迹?

其二、镐把长度85cm ,如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海东手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福贵,在被害人孟福贵与上诉人高海东之间尚站立有被告人张俊奇,如何能击打到被害人孟福贵的顶枕部,且顶枕部头皮没有挫裂创?

上诉人高海东在原审法院开庭之前曾申请原审法院进行侦查实验以查明上诉人高海东是否能击打到被害人的顶枕部,但原审法院并未采纳。

其三、原审开庭之前,上诉人高海东申请原审法院对本案被害人孟福贵之死因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被原审法院断然拒绝。上诉人高海东所提司法鉴定申请合理合法。

本案为一起惊天冤案,作为人民法院,不仅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更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对被害人孟福贵的死因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必要措施。轻伤害案件尚允许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何况涉及到命案的司法鉴定?

本案的司法鉴定不一定非要开棺验尸,但可还原现场勘验的情景,制作一个和被害人孟福贵硬度厚度一致的颅骨模型进行司法鉴定,从物理学上分析导致被害人孟福贵大面积颅骨塌陷的真实受力原因,以雪上诉人高海东的冤情!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海东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孟福贵系上诉人高海东手持镐把击打致死严重错误,判决上诉人高海东死刑更是惊天冤案!

导致原审法院错误判决的根本在于原审法院不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和侦查实验,上诉人高海东认为,原审法院担心本案政治影响而不惜杀掉无辜的被告人高海东,实属惊天冤案!

原审法院以非法的摇摆不定且被刑讯逼供的三被告人与上诉人高海东的庭前供述作为定案证据,已丧失了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的基本立场,造成今天的冤案,难辞其咎。

现上诉人高海东依法向贵院上诉,望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原判,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侦查实验,查明真凶,依法改判。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海东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阅读量:213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