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万醒波涉嫌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之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南检刑诉[2 008]1 2 0号
被告人万醒波,化名:万小周,男,26岁(1 982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 982071XXXXX,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XX镇XXX村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醒波涉嫌抢劫罪,于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提请延长审限十五天。)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 0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万醒波伙同同案人张金龙、“阿林”、“阿辉”(均另案处理)在虎门高速公路南沙大涌路段,驾驶一辆非法套牌别克轿车故意撞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日产天籁轿车的尾部。当被害人李某辉下车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告人万醒波与同案人张金雄、“阿林”共同采取殴打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辉的金项链1条(因无实物无法估价)及内有人民币32 00元的挎包1个抢走。被告人万醒波与4名同案人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因车辆故障,遂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辉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 008年3月16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巡警大队接报将在逃的被告人万醒波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醒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刘某某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此页无正文)
附项:
1、被告人万醒波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本案诉讼文书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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