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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之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诉[2010]159号
被告人张东明,曾用名:张明,男,63岁,汉族,浙江省宁波人,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宁波建设1号。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东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张东明乘坐KQ86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经过海关查验区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对其行李进行查验,查获用纸包裹的象牙制品一批,共重,价值人民币144042.82元。经鉴定,该批象牙制品为现代象象牙制品。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象牙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关境货物的监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二0—0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东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本案诉讼A卷材料1册。
5.扣押象牙制品现存放于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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