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王某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正在办理)
主办:王思鲁 律师
协办:梁栩境 实习律师
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
我们受王某及其父亲王某良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侦查的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我们依法会见王某并向其了解本案的事实后认为,王某虽然对他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请求贵局对王某不以犯罪处理。
我们请求贵局对王某不以犯罪处理的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 王某在他人的非法经营活动中仅起到非常轻微的作用。王某于2014年5月底经人介绍到涉案书店工作,工作内容为开车搬运书籍,每月领约定的2500元工资。王某对他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没有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实质性的作用,只是受人指派去运输书籍,从来没有干预过进货以及销售等事项,根本不能左右非法经营活动的开展。而且直至6月底案发,王某才工作二十余日,连第一个月的工资都尚未拿到,他在整个非法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可以说微乎其微,符合刑法所指的情节显著轻微。
二、 王某在案发前不久才意识到相关书籍可能为盗版书,主观恶性不大。王某初到店内工作时对书店销售盗版书并不知情,没有帮助他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故意。王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在案发前几天才逐渐意识到书店可能在从事销售盗版书的非法经营活动,但是并不能完全肯定,因为迫于生活压力而不敢辞职。王某并不能完成确定他人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也不是积极主动地对他人的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帮助,其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三、 王某是初犯,可以考虑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王某一直是守法公民,本来也是想
通过打工自食其力,并无犯罪的意图与动机。王某此次参与到他人的非法经营活动中是初犯,而且从中仅起到非法轻微的作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考虑给予王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 王某在案发后如实向侦查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工作,有自首情节。王某在案发后被侦查机关拘留讯问时始终如实陈述自己所知的所有案件情况,供述前后一致,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办案工作,符合自首的规定,进一步减轻了王某的社会危害。
综合以上四点情况,王某符合刑法所指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因此,现诚恳请求贵局从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角度出发,对王某不以犯罪处理。如果贵局认为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调查的需要,暂时不能决定不以犯罪处理王某,则请求贵局将王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日期: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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