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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岸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裁判认定:《一审刑事判决书》摘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吴胜岸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

裁判认定:《一审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

1)被告人吴胜岸,又名吴永岸,绰号“高大威”,“顶爷”,男,19689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茂名市迎宾三街1号大院702房。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89被刑事拘留,同年916被逮捕。均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1220以茂检刑诉(200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海平、吴胜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1220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淑华、陈小芳、陈虾仔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战克、陈柳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闯,被告人梁海平、吴胜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及辩护人梁千明、王思鲁、黄绍兴、蒋三国、陈祥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84日晚上8许中,吸毒人员陈华康被送入茂名市茂南区戒毒所203号仓强制戒毒。被告人梁海平(203仓班长)即向被告人吴胜岸(203仓仓头)提出教训(殴打)”新兵“陈华康,吴胜岸表示同意,即从上床跳下来对陈华康进行训话,并叫吴亚居、陈镜斌拉陈华康到该仓中间位置,由吴亚居和陈镜斌左右挟住陈华康给吴胜岸进行训话。在问话过程中,因陈华康不认真回答问题,吴胜岸发怒,抬起一只脚装腔作势要踢陈华康,梁海平和陈镜斌便各打一偿巴掌陈华康的面部,被告人梁亚华、陈炜东也冲上前对陈华康拳打脚踢、踩陈华康的胸部、腹、肋等部位,并用双脚跳起踩踏陈华康的身体,吴亚居则用拳殴打陈华康的身体,痛得陈华康大叫,吴亚居又用手捏住陈华康的颈部,不让其叫喊。打完后,吴胜岸用一只脚踩着陈华康的胸部继续问话,因陈华康被打后回答问题牛头不对马嘴,梁亚华、陈炜东再次用脚、踩陈华康,吴亚居再次用手捏陈华康的颈部不让其叫喊,并用一只拖鞋打陈华康的面部,吴胜岸用点燃的香烟头灼陈华康,并要陈华康口含点燃的烟点,被陈华康咬息后,吴胜岸又叫人拿来蚊香,由吴胜岸用点燃的蚊香烧灼陈华康的身体各个部位。灼完后,吴胜岸叫人扶陈华康到墙边读监规时,因陈华康站不稳倒在地上,站在旁边的被告人周有辉讲陈华康是诈死的,又用脚踢打陈华康的背部。吴胜岸又叫人扶陈华康回到仓中间位置,吴胜岸再用蚊香烧灼陈华康和继续问话,被告人徐厚武行经陈华康的身边时,李国勇便打了一巴掌陈华康的面部,打完后,吴胜岸叫人扶陈华康回仓尽头处坐着休息,因陈华康不断地呻吟,在旁的被告人谢彪用手肘部打了两下陈华康的胸部。陈华康不停地呻吟和叫痛,梁海平便叫人喂陈华康服了一粒跌打丸,吴胜岸叫人扶陈华康上床躺着用被盖住,并吩咐杨汉桃和黄尧龙负责观察陈华康的情况,然后叫大家上床休息。陈华康一直在床上打滚和呻吟,到十一时许,陈华康发冷发热并已昏迷,杨汉桃即向吴胜岸报告,吴胜岸下床观察并对陈华康挤压胸部进行抢救,陈华康仍然晕迷不醒,吴胜岸等人上上床商量对策,决定由梁海平向管教报称仓内有人晕倒了,吴胜岸和梁海平并吩咐大家打死也不能把殴打陈华康的事讲出去。梁海平向管教报告后,管教即到仓内叫人把华康背到医务室送市人民医院抢救,当陈华康被送入医院时,医生确诊陈华康已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陈华康是被打致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据上述事实指控被告人梁海平、吴胜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等人的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海平、吴胜岸、陈炜东、吴亚居是本案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淑华、陈小芳、陈虾仔以陈华康是被本案十名被告人共同施害致死,要求本案十被告人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安葬费、抚养教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2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梁海平辩称其不是主犯,没有提出教训陈华康,只是问吴胜岸是否要教训“新兵”,还辩称当晚回到203仓后没有打一巴掌陈华康的面部。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梁海平不是主犯,没有殴打被害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观恶意轻,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判处梁海平。

被告人吴胜岸辩称其不是监头狱霸,没有操纵他人伤害被害人,也没有殴打过被害人,只是用香烟头和蚊香灼被害人的身体,有对被害人实施抢救行为,要求对其从轻判处。其辩护人辩称吴胜岸不是犯的发起者,不是伤害行为的操纵者,在整个伤害过程中,没有殴打过陈华康,其行为与陈华康死亡结果的发生无直接关联,不是直接责任承担者,请求给吴胜岸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吴胜岸从轻判处。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海平、吴胜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因吸毒于20019月至20026月间相继被送入茂南区戒毒所203仓戒毒。期间203仓一直是吴胜岸班长,因吴快到期出所,便推荐梁海平从200281日起203仓班长。被害人陈华康与其堂兄陈华海于200282日凌晨在茂名市区一招待所处准备偷摩托车时被抓获,下午4时送茂南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审理,三中队同月4日下午将陈华康、陈华海送到茂南区戒毒所戒毒,戒毒所安排陈华康到203仓,并叫梁海平领人带到工场做工。梁海平叫同仓戒毒人员黄尧龙教陈华康做灯饰,后见陈华康做得慢便用手拍打一下陈的头部。是日晚20时工场收工,戒毒人员回各自的仓内搞卫生。陈华康回到203仓,梁海平问了陈华康一些个人情况后就叫陈华康到该仓尽头处读监规。十多分钟后,梁海平问坐在上床的吴胜岸是否要教训"新兵"(戒毒所里把新入所戒毒人员叫新兵)。吴胜岸从上床跳下来,叫陈华康到仓中间位置蹲着,并叫吴亚居、陈镜斌分坐在陈华康两旁守住,然后对陈华康进行训话。由于陈华康对吴胜岸问的问题回答很小声,吴胜岸发火,举起脚装势要踢陈华康,吴亚居、陈镜斌用手打陈华康的面部,陈炜东、梁亚华见状即冲上用拳殴打陈华康的胸部和背部,将陈华康打跌倒在地,后继续用脚踢打陈的胸、腹部,接着跳上陈的身体用脚踩胸和肋部,吴亚居在旁也用拳、脚踢打陈华康身体,将陈华康打得不停地叫痛和打滚、呻吟。打完后,吴亚居、陈镜斌把陈华康扶坐起来,吴胜岸用脚踩着陈的胸部叫陈继续诚监规,陈华康因坚持不住跌倒在地,陈炜东、梁亚华又上前用脚踢踩陈的胸、腹部,吴亚居双手拿着吴胜岸的胶鞋打陈的脸部。三人打完后,吴胜岸用燃着的烟头灼陈华康身体并要陈用嘴咬息烟头,之后叫人点燃蚊香灼陈华康的身体其他部位,见陈反应不大,便叫人扶陈到墙边读监规,陈站不稳跌坐在周有辉旁边,周有辉便踢一脚毁的臀部,徐厚武也上前踢两脚陈的臀部,李国勇则上前打一巴掌陈的脸部。接着吴胜岸再次叫人扶起陈华康,陈均因站不稳几次都跌倒在地叫痛,在旁的谢彪就用手肘撞两下陈的胸部,叫陈不要再喊。陈仍不停的呻吟,吴胜岸便叫戒毒人员杨汉桃扶陈回仓尽头处坐着休息。陈华康还是不停地叫痛和呻吟,梁海平叫人喂一粒跌打丸给陈华康服食,后吴胜岸叫人扶陈华康上床躺着用被盖住,并吩咐杨汉桃、黄尧龙守住观察陈华康,然后叫大家上床休息。是日晚11时,陈华康时冷时热处昏迷状,杨汉桃即向吴胜岸报告,吴胜岸即对陈华康挤压胸部和人工呼吸,陈仍处昏迷状,吴胜岸马上回到上床叫吴亚居上来与在上床睡的人陈炜东、梁亚华、梁海平、周有辉商量,由梁海平向管教报告仓内有人晕倒,同时吩咐仓内所有人不能把殴打陈华康的事讲出去。戒毒所管教接到报告后即派人送陈华康送医院抢救,但医生确诊陈华康已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结论是陈华康是被打致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陈华康有一个儿子陈虾仔,200141出生,本案发生时14个月,陈华康与其妻子负有共同抚养义务。有母亲陈淑华,194662出生,本案发生时56岁。与其妹妹陈小英负有共同赡养义务。参照广东省200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案十被告人应赔偿给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是:丧葬费4000元、死亡补偿费80996.3元、抚养费(200×12×16+200×8)÷2=20000元、赡养费(200×12×14)÷2=16800元。四项合计人民币121796.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平、吴胜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无视国家法律,在戒毒所戒毒期间,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海平、吴胜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海平作为203仓新班长,主动提议是否“教训”被害人,殴打事件发生后不制止、不报告,属本案主犯;鉴于其在整个伤害事件中没有施害行为,能够叫人喂跌打药丸给被害人服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吴胜岸是203仓原班长,首先威胁被害人,操纵整个伤害行为,虽其施害行为不能直接致被害人死亡,但其在伤害过程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属本案主犯;鉴于其在被害人昏迷状时,能对被害人实施挤压胸部、进行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且其家属能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人民币3000元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陈炜东、梁亚华无视监规纪律,肆意殴打被害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凶手,同属本案主犯。上列四名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属本案从犯,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害人梁海平及其辩护人辩称梁海平晚上回到仓后没有殴打过被害人,有抢救行为,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吴胜岸及其辩护人辩称吴胜岸有抢救行为而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炜东及其辩护人辩称陈炜东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施害,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梁亚华、吴亚居、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均辩称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施害,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本案十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部分,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胜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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