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九)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判决书的“寒气袭人”与寒气袭人的判决书
—略评“陷警门”案(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吴永富
裁判文书不是文字拼凑的游戏,其应当权威,且应当严肃!
裁判文书的语言是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语言,用语概念明确,是保证裁判语言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实践的第一要义。
——题记
寒,外面是“宀”(mián),即房屋;中间是“人”;人的左右两边是四个“草”,表示很多;下面两横表示“冰”。古人采用上述四个形体来创造这个字,人踡曲在室内,以草避寒,表示天气很冷。本义为冷,寒冷,又做寒心。
寒气,寒冷之气。《礼记·月令》:“季春行冬令,则寒气时发,草木皆肃,国有大恐。”
寒气袭人,系指冰凉的空气直袭全身,突然感觉寒冷。亦作心情不好,身心冰凉、寒心。
本短评之所以以“寒气袭人”为题,概因为:
其一,含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该刑事判决书中所讲的“寒气袭人”理由,令人大跌眼镜。
其二,方卫、王晖原本无罪,含山县人民法院居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后矛盾、语句杂糅”的有罪判决书,令人寒心。
判决书形成背景
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民警方卫、王晖仅因在为了所谓的机关颜面、所谓的长官意志、所谓的领导批示,而恶意违法诱导鉴定人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威逼利诱其他罪犯作伪证,编构虚假证据,逼迫方卫等人认罪,以牺牲优质人民警察为代价而炮制了“反法治”闹剧。自错拘后的762天,亦一审开庭审理后的407天,即,含山县人民法院才作出(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方卫、王晖故意伤害罪成立。
方卫等本无罪。因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明显违法,判决书前后矛盾且违反常识,判决用语杂糅且存在歧义,判决偷换概念导致错误定罪,故方卫等已经依法提出上诉。
一、判决书的“寒气袭人”
根据该案现有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从被告人将熊军带至办公室至120急救车到达公安局,方卫一直与死者共处一室。
根据气象局的气象报告,案发时当地最低气温是零下0.4度,天气清冷。首先,零下0.4度所指的是最低气温。其次,所谓的天气阴冷指的是室外温度。于是,对于案发现场而言,即使没有开制暖空调,室内的温度也应该是高于零度。
然而,(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写到:“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
试问,在一个零度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内,何来寒冷?
又问,在长时间开着制暖空调的房间内,何来冰凉的空气?
真不知道这样的常识是怎样的常识?
如果这样,空调的发明者岂不是成为千古罪人?
如果这样,全世界的空调经销商岂不都在做违反道德的事情?
如此的判决理由不得不叫人大跌眼镜!
如此的判决又怎能保守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规范!
二、寒气袭人的判决书
该判决书前后矛盾,症结在于将不进食等同于不提供食物
根据方卫、王晖的供述和辩解、王奇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该客观事实:“单位食堂送饭菜到办公室,并盛饭给熊军吃,熊军不愿吃,其后,被告人欲给饼干给熊军吃,熊军也不吃”(判决书20页第1段);一审法院又据此客观事实,得出结论:“起诉书叙述熊军18个小时未进食是客观的”;然而,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却将这种熊军自己自愿导致的饥饿,归因于方卫、王晖。
熊军确实处于饿的状态,但这种状态不是方卫等造成的,而是熊军个人的原因所致,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方卫等有主动为熊军提供食物,怎么可以在判决书中将这种饿的状态表述为“受饿”,将这种饿导致的后果完全推到主动为熊军提供食物和饼干的方卫身上。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前后矛盾:一方面承认被告人有为熊军提供食物,一方面认为熊军的“饿”是方卫等未提供食物导致的。
根本原因在于,判决书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没有分清“饿”与“受饿”的主被动关系,亦将不进食错误的等同于未提供其食物,才导致人民法院错判。
对证明方卫等无罪的事实主观剔除或未予采纳
该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是一审法院经过对证据的合法性、法定性、关联性,予以合法分析的基础上,对方卫、王晖陈述予以确认的结果。
然而,该判决书忽略的是,那些被其剔除的、证明方卫等无罪的陈述,是与其在判决书中所描写的查明事实同时被证明的,也就是说,既然法院采纳了其已经在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对于这部分同时——与其说是一审法院无意间——被证明的、表明被告人无罪的陈述也应当予以采纳。
该判决书为了有意论证方卫等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而主观的将证明方卫等无罪的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如此之简单,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居然将真实的证据任意玩弄于判决的“游戏”当中,对相互印证的证据主观任意选择性取舍,对证明方卫等无罪的事实主观剔除或未予采纳;判决书企图鸡蛋里挑骨头,仅单纯依据熊军体内无食物残留,就认定被告人拒绝为熊军提供实物,将“提供食物而不吃”含混的表述为“不提供食物”;判决书违反法律错误认定案涉警械系违法用具,一错再错,企图蒙混判决。
这样的判决书,怎能不叫被强行入罪的方卫等寒心,怎能不叫坚守法律人职业道德、坚持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寒心,怎能不叫此时此刻战斗于违法犯罪第一线的公安干警寒心,又怎能不叫对社会主义法治充满期待的人民寒心!
被告人没有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的故意,也没有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熊军的突然死亡系其原本的窦性心动过缓导致心源性猝死,鉴定结论违反了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方卫等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与熊军的死亡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仅用一些支离破碎的证据和含混的词句”在拼凑一个想象的“犯罪”。
刑事判决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惟一凭证。其以制作的合法性、形式的程式性、内容的法定性、语言的精确性等优势而成为证据法中的免证事实。刑事判决书必须表意精确,解释单一,字句精练,言简意赅,文风朴实,格调庄重、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然而,(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的论证理由,不但用语违反常识,令人啼笑皆非,又前后矛盾,语句杂糅,表述含混,却又偷换概念,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结果,不得不叫人寒心无奈。
刑事判决书不是文字拼凑的游戏,其应当权威,且应当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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