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裁判要旨 >> 内容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研究(三十九): 网站涉黄案件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01

网络犯罪集团为了规避审查,常常将服务器放置于境外,不得不说这种方式提高了侦查难度,但事实上并没有完全阻断侦查。笔者在接受咨询时咨询者对此一直有一些误解:他们认为只要把服务器架设在境外,国内公安就没有管辖权。

《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1.利用境外服务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于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刑法》规定。2.即使人也在境外,只要行为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依然有管辖权。所以,无论是属地还是属人管辖,上述情形均适用《刑法》。

但服务器在境外的涉黄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收集难度确实增加了不少。辩护律师应着重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证据间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所以,原则上是“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但也有例外,根据该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因此,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据笔者过往办案经验,网络在线提取往往只能提取到前端的电子数据,而后台的数据逻辑才是决定前端显示的关键,比如“实际被点击数”这一数据,前端显示“点击数”可能存在后台设置的基数和其他算法,比如一次点击产生十个浏览数,那这种情况下,显示“点击数”就不等于“实际被点击数”。

在没有查扣到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无法获取后台数据,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的时候就应当遵循“疑罪从无”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下分享两则相关案例。

1.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刑初342号判决书中法院分析认定“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证实因未查扣到涉案网站的服务器,对点击量3285138次中是否存在重复点击无法排除,有效点击量无法统计,且被告人林某亦辩解对点击量3285138次如何统计不清,故点击量3285138次不宜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关于点击量3285138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刑初730号判决书中法院评析道:“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来充分证明各被告人已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4个涉案网站的淫秽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文件数;实际被点击数;网站注册会员人数;会员注册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均是从网站上截屏取得,没有扣押、封存、随案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也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未达到电子数据完整、全面、客观、及时的标准,导致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4个涉案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人数、会员注册费、被告人违法所得等事实,故本院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4个涉案网站的会员数、会员充值金额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没有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存在瑕疵,导致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人数、会员注册费、被告人违法所得等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定。

在很多色情网站类案件中出现查扣不到原始存储介质(服务器)的情形,审查证据时可以参考上述要点。该类案件属于重罪案件,笔者认为审查证据应更严谨,证据问题往往决定了能否降档量刑。

 

 

 


阅读量:45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犯罪金额更大反而量刑更轻!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