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起诉决定书看猥亵儿童罪的无罪辩点
前言
司法实践中认定猥亵儿童罪,应注意行为人是否有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对猥亵儿童罪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此,我们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猥亵儿童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通过对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相关的无罪(不起诉)辩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正文 一、法定不起诉情况下的不起诉决定 1.1 何为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亦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 具体案例 W检二部刑不诉(2021)Z38号 【不起诉要旨】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2日13时30分许,在XX县XX镇**村,被不起诉人C某某将L某某(女,2010年3月30日出生)拉至家中,欲实施W亵,因L某某逃走未遂。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C某某经传唤至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受讯问。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C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C某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 2.1 何为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酌定不起诉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被不起诉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2.2 具体案例 1、Y检刑不诉〔2017〕123号 【不起诉要旨】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9日晚20时左右,XX市**学校XX班的班主任Z某某酒后以本班学生L某、T某学习成绩较差为由,找L某、T某单独谈话,将L某带到教室外隐蔽处、抓摸了L某的R房进行猥亵,将T某带到教师休息室伸进T某的衣服内抓摸了T某的R房进行猥亵,并威胁L某、T某不要跟家里人说。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Z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某不起诉。 2、D检刑不诉(2014)17号 【不起诉要旨】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3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H某某在XX市火车南站XX园保安室值班,被害人Z某某因下雨到值班室躲雨,H某某便以给手机游戏耍为由,将Z某某抱到自己大腿上,用双手摸Z某某两侧R房,在近19时,Z某某要去上课了,才又亲吻了Z某某的嘴唇后将其放开。案发后,H某某悔过,得到被害人Z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H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H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 3.1 何为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2 具体案例 1、W检二部刑不诉〔2021〕Z57号 【不起诉要旨】 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S某某(女,2008年X月XX日出生)被Q某某开车从X站XX村带至XX小区的家中,Q某某洗澡后L体出来抚摸S某某脸,并将其裤子、N裤脱下,S某某称要告诉其哥哥报警,Q某某停止对S某某侵犯,后S某某逃离现场。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Q某某不起诉。 2、H检公刑不诉(2018)3号 【不起诉要旨】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5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L某某驾驶XXX号牌公交车从XX县XX镇中学接送下晚自习的学生回家,当车行驶到XX镇XXXX厂门口附近时,学生Y某某(女,12岁)要下车,L某某打开公交车后门,Y某某赶至后门下车时,L某某将后门关闭,打开前门。Y某某赶至前门,L某某又将前门关闭,并将Y某某拉到驾驶室,强行抱住Y某某,抚摸Y某某X部,被Y某某挣脱。经查,L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多次猥亵Y某某。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L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某不起诉。 总 结 综上,律师在办理猥亵儿童罪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罪轻辩护的,可以结合案情,以“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从轻处理做好辩护基础。 如做无罪辩护的,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案件中案涉事实是否已查清,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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