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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研究 | 为赌客提供兑换现金服务涉嫌犯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06

导语

在赌场内为参与赌人员提供兑换现金的帮助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常见的案情为:在赌客没有携带足够现金进行赌博或者所携带的现金已经全部输光的情况下,行为人为赌客提供兑换现金服务。赌客通过扫描行为人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转账等方式将资金通过电子支付的形式交付给行为人,行为人收到赌客转账金额后,再支付等额的现金给赌客,资金兑换的比例为一比一,行为人仅收取少量手续费。

首先,为赌客提供兑换现金帮助可能涉嫌犯罪,具体来说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如何判断可能涉嫌何罪?关键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与何罪行为人成立共犯。若行为人提供兑换现金的行为对开设赌场的行为起到帮助作用,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人有犯意联络,具有共同故意,从开设赌场行为人处直接获利,则可能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若行为人提供兑换现金的服务是直接面向赌客,手续费的获利也直接来源于赌客,赌场组织者并不知道该兑换现金的行为存在,则行为人可能成立赌博罪的共犯。

但是,单纯为赌客提供兑换现金帮助并不必然构成犯罪。通过专业法律检索平台搜索关键词“兑换现金”“赌博”“不起诉”,获取了六个为赌客提供兑换现金案件典型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不起诉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笔者通过对该类案件的上述三种不起诉决定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挑选出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法定不起诉

案例一:秀检刑不诉〔2023〕20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起至2022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Y某在同案犯C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开设于**市**区**镇*村、*、*村等地的野外流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兑换现金服务。被不起诉人Y某共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人民币2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Y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案例二:扬开检刑不诉〔2021〕Z47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23日间,Z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省**市**区、江苏省**多次选取偏僻场地作为赌博地点,以“二八杠”方式开设赌场,每天基本开设两场。每场组织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T某自2021年2月11日进入该赌场12次,向D某提供赌资6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000元,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250元,向王某某提供现金兑换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T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整个案件事实,田某某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从宽量刑情节,仅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赌资,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东检刑不诉〔2021〕20349号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27日,W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镇**山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客在赌场内以“牛牛”的方式赌博,被不起诉人L某负责在该赌场内为赌客兑换现金赌资。经查此期间该赌场赌资累计达人民币90000元,抽头获利达人民币3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900元。

不起诉理由: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案例四:晋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中旬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G某(已起诉)伙同其他三人经商量共同在晋安区**村**水库附近山头空地开设赌场。G某等人为吸引更多赌徒到场参赌,进而获取更大获利,纠集被不起诉人L某每日携带现金到晋安区**村**水库附近山头空地赌场,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赌资,被不起诉人L某从中每万元抽取50元-100元不等获利。2020年7月中旬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L某有二十天左右到赌场给赌徒兑换现金赌资,每日携带20万现金到赌场,每日大约兑换15万现金赌资,每日获利7、8百元,总获利约1.5万元。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L某被抓获时,民警当场提取到现金19万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L某帮助G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L某独立向赌客提供现金,独立牟利,未有证据证实其从股东处领取工资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望检刑不诉〔2021〕32号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C某等人相互邀约长期组织人员在**县周边开设赌场并邀约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并在赌场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C某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并为赌博提供资金便利以及参与赌博。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C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C某供述:“在赌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兑换现金给多人赌博,其中只记住‘**’(L某)和‘***’(Z某),没有供述兑换金额”,H某证实“在C某处借3万元高利贷”;双方都没有证实交易的时间;L某没有证实与C某有现金往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案例六: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以来,R某等人在浏阳市**镇、**镇等地开设赌场抽取水钱非法获利。在R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被不起诉人Z某经常在该赌场“放点”以抽取水钱,其方式是赌客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被不起诉人Z某,Z某再支付现金给参与赌博的赌客,Z某从中抽取百分之一的水钱。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Z某供述与其兑换现金的有四人,其中向微信名“*老”以及赌博公司的人未查明身份;证人J某称向Z某借钱并未用于赌博.综上,被不起诉人Z某向他人兑换现金的行为除了其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不起诉。

辩点总结

法定不起诉

行为人在开设赌场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兑换现金服务,不构成犯罪。

酌定不起诉

1. 具有具有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减轻、从轻、从宽量刑情节;

2. 仅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赌资,违法所得数额较少。

存疑不起诉

1. 行为人独立向赌客提供现金,独立牟利,未有证据证实其从赌场股东处领取工资;

2. 行为人没有供述兑换金额,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为赌客兑换现金的具体金额;

3. 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为赌客兑换现金的交易时间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兑换资金的交易往来;

4. 行为人提供兑换现金帮助的对方当事人身份不明;

5. 行为人提供兑换现金帮助的对方当事人所兑换的现金并未用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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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李伟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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