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剑律师 谢伟豪
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法律溯及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是“对于行为时法律与裁判时法律不一致的,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从旧),但如果裁判时的法律对被告人更为有利(从轻),则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从旧原则:当犯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时,首先考虑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和预期性,人们应当能够根据自己行为时的法律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
从轻原则:在适用旧法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例如新法不认定该行为为犯罪,或者新法规定的刑罚更轻,那么应当适用新法。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更重的刑罚。
特殊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旧法已有公正规定,或者根据特别刑法的规定(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也可能采用追溯以往的原则,即适用旧法。
让我们通过以下美检刑不诉〔2022〕12号案例,看看“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实务中如何运用。
一、案件概述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于2022年2月的一天上午,在山上用自制的捕猎工具捕猎了一只白腹锦鸡并带回回家饲养。2022年2月24日,当地派出所发现吉某某父亲家中饲养有一只白腹锦鸡。经查,该白腹锦鸡是吉某某在山上捕猎回家并饲养。经讯问,吉某某对其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某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捕猎的白腹锦鸡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每只5000元。侦查机关以吉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明知是野生动物予以猎捕,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应当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2022年4月9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案发时间是在2022年2月份,应当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适用新法有利于当事人,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新法,本案中涉及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为5000元,未达到2万元,不能认定本案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例分析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应用。首先,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行为在案发时(2022年2月)确实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随着2022年4月9日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发生了变化。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价值达到二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而本案中涉及的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仅为5000元,显然未达到新的定罪标准。此时,就涉及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则应当适用新法。
综上所述,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原则。同时,该原则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预期性,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行为时的法律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我们应当根据该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来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律师建议
在办理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时,律师应当密切关注并细致审查涉案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是否有所调整。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律师应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应确保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旧法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新法规定的刑罚较轻的情况,应当适用较轻的法律规定。
同时,提醒大家需要法治观念,尊重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行动中来。
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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