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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权涉嫌贪污案(判处缓刑,当庭释放)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海检诉[2005]561 号
被告人邓某,男, 26 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住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走马岗路*** 号*** 房。 2004 年 10 月2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 25 岁,汉族,上海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住本市东山区东川路 **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 25 岁,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天河区登峰街下塘黄田*巷* 号 ***房。 2004 年 11 月 4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 22 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住本市番禺区同康路**街** 号。 2004 年 l 0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 25 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住本市东山区东郊市场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9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 25 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官站值班员,住本市海珠区北山**大街**号。 2004 年 10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 31 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站长,住本市海珠区马冲直街 **号之一西门 ** 房。 2004 年 10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 23 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火车站站务员,户籍在本市东山区牛乳基 *** 房,住本市东山区德政路聚仁坊 **号 **房。 2004 年 10 月 29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5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16 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杨某盗窃、传授犯罪方法、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黄某盗窃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5 年 10 月 26 日 重新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现查明:
被告人邓某、谭某某、陈某于 2004 年 6 月 27 日 至 10 月间,由被告人邓某、谭某某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采取充值羊城通卡操作步骤完成时,迅速强行切断电源,以阻止纪录于羊城通卡内的充值金额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的方法(“断电方法非法充值”),收集 51张羊城通卡,由被告人邓某、谭某某进行非法充值人民币 130891.1 元。得手后,被告人邓某、谭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消费,合计人民币 31805.4 元;并伙同被告人陈某用上述非法充值的充值余额合计 99091.7 元,到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购买无线移动电话、相机、 MP3 等物品共同分用或由被告人陈某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赃.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 2004 年 6 月至 10 月间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林某某在该站票亭多次非法充值羊城通,提供给被告人吴某某消费,合计人民币 8098.1 元。另外,被告人林某某单独收集 44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述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68701.9元,得手后,使用上述已非法的充值的羊城通卡到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联华快客和胜佳超市等地购买诺基亚 N6230 无线移动电话 1 台、食品和日用品及长期租坐出租车和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此外,被告人吴某某单独收集 16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诉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10750 元,得手后,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到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胜佳超市和联华快客等地购买香烟、酒、食品、日用品和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
被告人曾某某在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收集 17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诉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21750 元,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到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等地购买榨汁机、松下 GD55 无线移动电话、奥莱克 DVD 迷你音响 ALK 、佳能 IXUSIIS 数码相机各 1 台,“音乐工场 F 16 ” 牌 MP3 机 2 台,伟峰 060 相机架 1 各,以及购买食品和日用品和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
被告人冯某某在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收集 9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诉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13700 元,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到 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等地购买三星 S208 无线移动电话、“神州之音 MD— 288 ” 牌 MP3 各 1 台、食品及日用品,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
被告人黄某在 2004 年 7 月中旬至 9 月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火车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采取在充值羊城通卡操作步骤完成时,迅速将羊城通卡撤离充值系统读卡器,已阻止纪录于羊城通卡内的充值金额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的方法,收集 3 张羊城通卡,在广州地铁火车站站票亭非法充值人民币1900 元。 得手后,被告人黄某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 2004 年 8 月下旬至 10 月间,被告人黄某通过胡靖(另案处理)收集 10 张羊城通卡;然后分别通过被告人杨某及同案汤敏芳以上述作案方法非法充值 2600 元。 得手后,告人黄某将己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以打折方式售给他人,收取赃款共人民币 1900 元后,将赃款挥霍花光。
被告人邓某在 2003 年底至 2004 年 6 月司,明知上述非法充值方法能够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在市二宫站票亭故意将上述作案方法传授给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随后,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等人按被告人邓某传授的上述作案方 法大肆非法充值羊城通卡,从而盗取充值款挥霍消费,造成广川市羊 城通公司重大损失。
被告人杨某在 2004 年 6 月下旬至 8 月间,明知上述非法充值方法能够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在本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汤敏芳 ( 另案处理 ) 住处和海珠区 Rose Marry 卡拉 0K厅,故声将上述作案方法分别传授 给汤敏芳和被告人黄某。随后,二人按被告人杨某传授的上述作案方 法,大肆进行非法充值羊城通卡,从而盗取充值款挥霍消费,造成 广州市羊城通卡公司较大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邓某、谭某某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 130897.1 元; 被告人陈某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 64707 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贪污人 民币 76800 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贪污人民币 18848.1 元;被告人曾庆 权贪污人民币 21750 元;被告人冯某某贪污人民币 13700 元;被告人黄 毅贪污人民币 4500 元。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谭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 启锋.黄某.陈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邓某、谭某某、 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黄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被告人陈某伙同国有企业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 人邓某、杨某故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均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邓某数 罪并罚。惟被告人邓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 法律,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x军
附项:
1 、被告人邓某、杨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 冯某某、黄某现押干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 l 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 30 份;
4 、扣押被告人谭某某羊城通卡一张 ( 十号: 22041113) 、万和 ZLP72 型消毒碗柜一台.“康赛特” CXW 一 190 一 A11 型吸油烟机一台、“名匠” 9210 型门锁二把、塑料储物箱五个,佳能 A80 型数码相机一台,“海 尔” KF-25GW / Z1 分体式空调机一套:扣押被告人陈某佳能 A75 型数码 相机一台、松下 X66 型无线移动电话一台及发票、奥英克 ALK-M3 生音 响一套;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羊城通卡十四张,卡号分别为: Q04-08731334208 、 Q04-066 30584919 、 Q04-06630582134 、 Q04-06630582022 、 Q0406630582101、 06065492 、 PQJ2003-008(1 0-3) 25178184 、 P-2003-02 (2-1) 16587638 、 P-2003-03 (4 — 4J) 26705619 、 Q04-06730611733 、 Q04-067 30611823 、 Q04-06730611766、 01901294 、 Q04-06630582099 。老人储值票两张,卡号分别为: 0010203000818281 、 0010203000673929 ;扣押被告人林某某 NOKIA N6230 型无线移动电话 一台及发票、保修卡:羊城通十三张:卡号分别为: 20279103 、 04274751 、 22624569 ;扣押被告人冯某某惠普 VECTRAXE310 主机一台、羊城通卡 五张:卡号分别为: 10596092 、 11077907、 04011390 . 14620465 , 18686618 ; 三星 S308 无限移动电话一台及包装盒;发票两张卡号 01-4508890 、 01-4550583 ;神州之音 MD288/MP3 一台;扣押被告人杨 坤羊城通卡三张,卡号为: 12230213 、 15514761 、 12548552 。扣押被 告人曾某某“音乐工场 F 16 ” 牌 MP3 机两台、奥莱克 DVD 迷你音响 ALK 一台、佳能 IXUSIIS 数码相机一台;扣押被告人黄某羊城通卡十四张, 十号为: 70341995 、 00985947 、 14326019 , 29449820 、 19209610 、 14352883 , 04782395 。
10644164 、 04150170 . 2098673、 02021085 、06769538 、 11472962 。 11060099 ;扣押被告人邓某羊城通卡三张,卡 号为: 08727545 、 12054510 、 05842236 ;人民币 2100 元,富士 S5000 数码相机一台:现存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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