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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轩辉涉嫌重婚案之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云刑诉字(2007)1157号
犯罪嫌疑人李轩辉,男,1968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X300XX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州市XX区XX二路X号XX房。
犯罪嫌疑人李轩辉于
犯罪嫌疑人赖文伟,男,1972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72XX174XXX,汉族,XX文化,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X村18号。
犯罪嫌疑人赖文伟于
犯罪嫌疑人李奇良,男,1967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身份证号码:4401031967XXXX1XXX,汉族,XX文化,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州市XX区XX街XX社区35号501房。
犯罪嫌疑人李奇良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犯罪嫌疑人李轩辉、赖文伟、李奇良等三人涉嫌重婚、窝藏案,由被害人群众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07年6月15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李轩辉、赖文伟、李奇良等三人已分别于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轩辉明知与配偶陈凤红结婚多年并生育一男孩的情况下,于1993年起,其与另一女子王娟非法同居,伪造假结婚证,建立事实婚姻,购置了本市番禺大石XX湾XX居X梯201房用于两人以夫妻名义居住,并生育了一男一女两名孩子。
200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李轩辉同样以伪造假结婚证的方法,与女青年罗婷芳非法同居,并于2006年11月在湖南桃源县与罗婷芳举行婚礼,建立事实婚姻,并致罗婷芳怀孕。后犯罪嫌疑人李轩辉与罗婷芳联名购置了广州市XX路XXXX家园XX房物业用于两人以夫妻名义居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立案材料,犯罪嫌疑人李轩辉、赖文伟、李奇良的供述,被害人陈凤红、王娟、罗婷芳的陈述和辩认材料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轩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重婚罪。犯罪嫌疑人赖文伟、李奇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章)
局长:骆兆辉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附:1、本案卷宗十卷。
2、犯罪嫌疑人李轩辉、赖文伟、李奇良现羁押在白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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