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一场来自于法治社会的法官荣耀与忧思的角力
正如洛克所说: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然而这个限制的张力有多大?界限在哪?却似乎成了一个无法结束的话题。而笔者日前所办理的谢子军涉嫌职务侵占案,无疑将此问题更加凸现。权力与法治的碰撞,在这个掺杂了太多历史遗留文化和体制的转型社会中,愈演愈烈。
案件的背景错综复杂,如果要将其铺陈开来,恐怕值得一番探究。即使是现在,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坚信:这是一起为强取豪夺而无中生有的冤假错案!这是一起滥用刑事手段野蛮干预香港公司条例及国内公司法的典型例证!这是上级批办对法治构建的公然挑衅!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可以心安理得地说,我们已经竭尽一切力量为当事人追求胜诉。然而在这场与公权力的角力中,决定结果的不只是法律,甚至根本就不是法律。我们早在一开始就清楚地明晰这一点。法律的悲剧不仅仅在于未能实现个案的正义,更大的悲哀是迫使老百姓和法律职业者本身都丧失对法律起码的尊重。
回归到案件事实,这起原本由简单的股权纠纷引起的商事案件,硬生生地被套上了刑事的枷锁,说到底还是权力的指挥棒在作祟。这首先就是一个上级批办的案件,起因不明、来历不详;因此,在一开始,办案者摆出了一副“快审快判”的态势,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拒绝了多位辩护律师要求控方展示主要证据、通知关键证人出庭等合理要求。办案单位原本打算尽快结案,然而却受到辩方的极力反击和据理力争;加之案件的特殊性,由于敏感地涉及到大陆、香港两地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深入介入;同时当事人也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反映……这样一来,此案进入了公众的视线,成为了公共话语。迫于多方的压力,“指挥棒”开始犹豫,是否入罪不再是其可以任意妄为的事情,于是案件进入了停滞期,审理思路变成了“慢审慢判”。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超期羁押之后,“指挥棒”终于决定仍然将其入罪。于是得出了如今一个在判决书中回避了辩护人所提出的种种质疑,且不伦不类、完全不符合量刑规则的判决结果。
时至今日,再讨论本案的法律实体已经没有意义。孰是孰非,观者心中各有定论,亦无须赘述。然而此案的结果,至少昭示着法治蓝图的实现并不如我们所希望的一般顺畅。法律究竟是为政治服务,还是为民众服务,抑或是为极少数权力掌握者服务?这成了一个不得不追问的问题。而问题的开始,还是得从我们的裁判者——法官说起。
在法律职业化之后,法官似乎被赋予了太多的荣耀。首先是统一司法考试高门槛,催生出了法官的精英化和同质化。所谓“物以稀为贵”,使得获得法官资格的人在还没有正式开始工作时便已获得世人的艳羡和尊重,荣耀伴着欢呼接踵而来。其次,“法官中心主义“决定了法官对整个审判过程的主导地位,使得法官地位超然。所谓“大盖帽,两头翘”,体现的无非就是手握重权的法官居高临下的姿态。再次,随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呼声的高涨,法官也就成了金字塔顶端的人,规模的聚集和秩序的效应使之享有了一种天然的高度,被喻为法学界的“贵族”。正是笼罩在这样的光环下,为法官将权力作为工具实现掌权者的利益披上了冠冕堂皇的外衣。
然而,法官所代表的应该是一种司法权。而这种权力又应该是独立的,但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极大地摧残了我国法官的独立性。即使到了今天,这种观念的影响仍然阴魂不散。正如本案中“批示”带来的压力,导致司法背离了法律的本体,最终导致伤害被告人正当权利的判决的出现。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我们0接手的案件中,法官正常开展工作时经常面临着批条子、打招呼、乱指示,让人无所适从的情形,又加上容易受到本系统内部行政体系的请示制度、职务升迁、个人福利等的牵制,迫使大量的人情案,有法不能依、执法不能严。行政对司法的压迫和司法的行政化都使法官的独立流于形式,落下话柄。对于类似情形的危害,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一针见血地说道:“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我们同样也看到,荣耀,与其说是法官的荣耀不如说是法律的荣耀,而忧思却是实实在在来自于法官职业化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在荣耀与忧思之间,法官是否有勇气直面,走出与社会和民众意识的疏远和背离,走出司法垄断和司法官僚,最终寻找到一条可以自足的司法独立路径,才是我们法律实务者所翘首企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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