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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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律师意见书(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之四
(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之四
致:尊敬的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谢子军委托和广东环球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在侦查的谢子军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为谢子军提供法律帮助。基于维护谢子军的合法权益及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现我们郑重地向阁下反映《律师意见书》,希望阁下百忙抽空给予关注,督促有关部门公正司法,尽快无罪释放谢子军。
谢子军于
在此之前,我们已多次通过口头及书面的《律师意见书》形式提出第二次会见谢子军的要求;早在2005年4月底,谢子军也已写信(经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出来要求第二次会见律师;谢子军家属也通过《请求书》等形式请求办案部门准许律师第二次会见谢子军。现我们基于谢子军本人、谢子军家属的多次十分强烈的要求以及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再次书面请求有关办案单位尽快依法安排我们第二次会见谢子军。我们会见谢子军绝不会影响侦查工作。
二、 我们仍然请求有关办案单位尽快无罪释放谢子军。
关于无罪释放谢子军的理由,我们的第一、第二、第三份《律师意见书》及谢子军家属向浙江省公安厅所出具的《请求书》已详细陈述,在此再次强调:
谢子军不构成所指控的职务侵占罪。
首先,谢子军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从而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谢子军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关键看股权转让的性质。
谢子军涉案的股权转让全部是在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委托谢子军前往香港律师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完成的,在股权转让手续上没有任何瑕疵,完全合法。
谢子军作为商业人士,并非法律人士,不可能用法律专业的眼光透视股权转让的本质。而且,谢子军只是受全体股东委托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办理转股的有关手续,并没有违法违规办理。即使是股权转让存在瑕疵,过错也并不在他,不能以假设股权转让存在瑕疵推断谢子军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其次,谢子军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从而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证据反映,谢子军代周荣琪持股一事已作废。其后,谢子军所拥有的股份是“真”持股。这种情况下,谢子军根据股份约定拥有的收益受法律保护,其对拥有的股份也拥有独立的处分权。况且,种种迹象表明,在这起实际上为“股权纠纷”的民事纠纷中,周荣琪还欠谢子军不少钱。因此,谢子军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顺便说的是,谢子军突然被关押,导致其多方面的民事经济事务无法开展,已造成极大的损失。谢子军的母亲年届80高龄,且患高血压、糖尿病20余年,身体状况极不稳定,谢子军被关押后,其母亲身体更加脆弱,随时有生命危险,依法无罪释放谢子军也符合人道主义。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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