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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起 诉 意 见 书
浙公诉字[2005]第2号
犯罪嫌疑人谢子军,男,
犯罪嫌疑人郑雄智,男,1965年12月24 13出生,身份证号码:440XXX19XX11245411,汉族,湖南省绍兴市出生,研究生文化,广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总裁,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连城公司”)董事、丰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宝(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保税区长宝国际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广州长宝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入,广州长之宝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股东,原系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长宝公司”)董事,住广东省绍兴市XX岗路XX号大院20号103房。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该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犯罪嫌疑人谢子军、郑雄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被害人陈丰阳、周荣琪提出控告,公安部交办我厅办理。我厅经过审查,于2005年2月25目对谢子军立案进行侦查,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2年底,周荣琪在香港成立丰盛发展有限公司,周荣琪的股份由谢子军、谭平江(男,39岁,广东省广州市人,原系广州X计算机有限公司总经理,丰盛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系周荣琪同事)代为持有,分别占30%和70%;2003年初,周荣琪将丰盛发展有限公司35%股份无偿送给郑雄智,丰盛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变为谭平江代周荣琪持有55%,郑雄智35%,谢子军10%,郑雄智遂成为该公司股东、董事。20031年4月,周荣琪将香港连城公司自己名下的85%股份无偿转让给丰盛发展有限公司,使丰盛发展有限公司成为香港连城公司的股东,郑雄智遂成为香港连城公司董事;而香港连城公司另15%的股份由刘昌宇(男,55岁,澳门籍人.香港长宝公司股东、董事,系周荣琪朋友)代周荣琪持有。
在转让香港连城公司在杭州长宝公司另外45陆股份过程中,为了达到占有该45%股权2500万元转让款的目的,谢子军、郑雄智向吴毓秋提出在股权出让协议中转让价只体现1000万元,另1500万元不在股权出让协议上体现。据此,
犯罪嫌疑人谢子军、郑雄智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担任香港连城公司及杭州长宝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利用原杭州长宝公司法人代表周荣琪委托谢子军管理杭州长宝公司的便利条件,擅自将香港连城公司在杭州长宝公司中的股份予以转让,侵占股份转让款2500万元。该2500万元郑雄智和谢子军已实际进行分配并分别占为己有。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谢子军、郑雄智涉嫌共同犯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阳、周荣琪陈述;刘昌宇、张莹、谭平江、葛杭等人的证人证言及提供的书证;审计报告书及股权评估书;法院民事案卷复印件、搜查取得的有关书证和2500万元的分配协议书、付款指令及凭证等;香港警方的协查报告;涉案公司的工商资料和银行的查证资料等相关书证;犯罪嫌疑人吴毓秋、孙民初、谢子军、郑雄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谢子军、郑雄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章)
厅长:王某某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1、本案卷宗22卷2307页;
2、犯罪嫌疑人郑雄智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谢子军现押于浙江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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