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谢子军,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大专文化,系丰盛投资有限公司、长宝(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原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勘xx道x号x座x室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代书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注:代书人是上诉人的一、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宣判了“(2006)绍中法刑初字第80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但至今代书人未收到该《刑事裁定书》,代书人根据上诉人授权,代其书写本《刑事上诉状》,并由上诉人签名提出上诉)
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宣判的(2006)绍中法刑初字第80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为其裁定同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绍市检刑诉(2006)72号”《起诉书》显属错误,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撤销该《刑事裁定书》,并督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释放上诉人。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理由根本不成立,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显属错误,贵院应予裁定撤销(2006)绍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本属无罪,无论控方再如何反反复复地调查取证,亦不可能取得上诉人本来就没有的罪证,即使控方再努力,结果也徒劳无功。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退回浙江省公安厅补充侦查。本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阶段,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控方已穷尽了所有的程序和手段调查取证,能够调取的证据已经调取,但本案的犯罪事实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2003)浙民三初字第2号案是贵院有关的法官主持杭州长宝整流管厂、丰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三方调解的结果,审理该案的有关法官依法办案,没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贵院于依法作出盖有贵院的印章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试图在贵院再审“(2003)浙民三初字第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判文书后,以该裁判文书作为新的证据,再起诉,程序上明显违法。即使控方认为“(2003)浙民三初字第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存在问题,也只能在启动本案刑事程序前或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过程中,书面向贵院建议是否再审撤销该《调解书》,而不是现在由贵院再审撤销(实际上针对《调解书》能否提起再审也缺乏依据)。但本案此前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审查起诉、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审期间检察院仍两次退查补充材料,且在严重超期关押200多天后,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自己对本案又有了重新认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继续补充侦查,然后再起诉,这种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这不仅充分反映了有关办案人员对本案的认识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控方是随心所欲地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对抗处于弱势的上诉人,试图入罪上诉人,以达到为某些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置国法及上诉人的基本人权于不顾。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它犯罪,有关的辩护理由本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已作了详细的陈述,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亦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谢子军涉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专家论证意见书》等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材料,请求贵院有关办案人员一并审阅,在此不重复展开。上诉人在上诉后如有新的辩护理由,上诉人将另行提交贵院。
由于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理由根本不成立,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其撤诉显属错误,应由贵院予以撤销该《刑事裁定》。
二、上诉人已被超期关押200多天,身体状况已严重恶化,且年届82高龄母亲患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及糖尿病,生命垂危,无人照顾,如贵院未能尽快撤销(2006)绍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并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作出无罪裁判的情况下,贵院应当首先准予上诉人取保候审,以防止上诉人及家庭发生悲剧。
上诉人于被刑事拘留,被超期限期关押200多天。上诉人本身从小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长期以来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且血压不稳定,需长期服降压药和救心药,被关押后,身体状况更差,血压更不稳定,尤其下压很高,极易引发心脏病和脑中风等突发情况。上诉人自关押以来,体重已降了近40斤,身体状况近期已严重恶化,不适宜继续被关押。现天气特别炎热,上诉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猝死的危险更大。上诉人的母亲年届82高龄,患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及糖尿病,无人照顾,生命垂危,家庭悲剧随时时发生。
最后请求贵院排除一切的非正常干预,撤销(2006)绍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并督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释放上诉人。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谢子军
代书人:王思鲁
2007 年7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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