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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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律师意见书(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之三
(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之三
致:尊敬的浙江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谢子军委托和广东环球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厅经侦总队正在侦查的谢子军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为谢子军提供法律帮助。基于维护谢子军的合法权益及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现我们第三次向贵厅出具《律师意见书》,希望阁下百忙抽空给予关注,并请书面答复。
谢子军于
一、我们仍然请求贵厅尽快依法安排我们第二次会见谢子军。
在此之前,我们已多次通过口头及书面的《律师意见书》形式提出第二次会见谢子军的要求;早在2005年4月底,谢子军也已写信(经贵厅审查)出来要求第二次会见律师;谢子军家属也通过《请求书》等形式请求办案部门准许律师第二次会见谢子军。现我们基于谢子军本人、谢子军家属的多次十分强烈的要求以及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再次书面请求贵厅尽快依法安排我们第二次会见谢子军。
我们会见谢子军绝不会影响贵厅的侦查工作,贵厅可以派员在场;并且,我们的会见对贵厅尽快搞清案情也会有帮助。
二、 我们仍然请求贵厅尽快依法批准谢子军取保候审。
关于为谢子军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我们的第一、二份《律师意 见书》及谢子军家属向贵厅所出具的《请求书》已详细陈述,在此不作重复,仅再次请求关注的是:
1、谢子军突然被关押,导致其多方面的民事经济事务无法开展,已造成极大的损失,让其取保候审处理相关事务迫在眉睫;
2、谢子军的母亲年届80高龄,且患高血压、糖尿病20余年,身体状况极不稳定,谢子军被关押后,其母亲身体更加脆弱,随时有生命危险,让谢子军取保候审尽孝道更符合人道主义;
3、谢子军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手续均是由香港律师楼经过严格法律程序完成。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谢子军的确不构成犯罪;
4、如贵厅对批准谢子军取保候审存在顾虑,可对谢子军采取一定措施(限制出境等)。
顺便附上2005年6月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回复谢子军平的信件(见附件)。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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